关于惠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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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05:45

  202488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合成车间“车间内多处防爆线缆开裂、脱落,闲置接线口未封堵”,涉嫌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813日,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4W-11号。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容大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

  住所: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地;

  法定代表人:刘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0227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印刷电路板专用油墨及相关精细化学品;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行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对容大公司存在的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进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全总监陈以及合成部经理冼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1.容大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的《营业执照》,证明容大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容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委会组织架构图》《关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总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刘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容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事实。

  3.容大公司提供的《安委会组织架构图》《关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书》《劳动合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合成部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陈和冼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陈容大公司安全总监,该公司安全环保分管负责人;冼容大公司合成部经理,系合成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事实。

  4.案件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容大公司提供的《四至图》《总平面布置图厂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合成间使用危险化学品清单》及相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容大公司的合成车间使用丙烯酸、苯乙烯、乙酸乙酯、偶氮二异丁腈等危险化学品,是甲类车间的事实。

  5.容大公司提供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厂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合成间使用危险化学品清单》及相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容大公司合成车间生产使用丙烯酸、苯乙烯、乙酸乙酯、偶氮二异丁腈等危险化学品,合成车间为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事实

  6.案件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容大公司合成车间存在防爆电箱及其防爆电缆的事实。

  7.经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4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2017)“9.6.4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未使用通孔,应用与防爆型式相适应的堵塞件堵塞”,证明容大公司合成车间内与防爆电箱连接的线缆应保持完整性、密封性,防爆电箱未使用通孔应进行封堵的事实。

  8.根据(惠)应急现记2024272号及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惠湾)应急责改〔2024W-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应急现决〔2024W-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案件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容大公司合成车间内多处与防爆电箱连接的防爆线缆开裂、脱落,防爆电箱未使用通孔未封堵,即容大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认定容大公司的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成立。

  四、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容大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存在事故隐患,为了消除隐患,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于检查当天向容大公司下发了(惠湾)应急责改〔2024W-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惠湾)应急现决〔2024W-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限期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容大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2号)第十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容大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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