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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16:53

在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

即将来临之际

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保障妇女权益?

今天跟着青神法院

一起来学习吧

一、女性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怎么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女性遭遇就业歧视该如何破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案例分享(一)

阿强和阿红是从外地到深圳务工的夫妻,由于生活压力大,丈夫阿强经常酒后殴打阿红,阿红却一直忍气吞声,害怕外人知道,每次被打留下伤痕都穿长衣遮盖才敢出门。直到有一天阿强再次对阿红动粗,阿红实在忍受不了提出要跟阿强离婚,本来已怒火中烧的阿强听后完全失去理智,随手拿起家里的铁锤就朝阿红头部砸去,导致阿红头部粉碎性骨折,视觉和四肢运动能力均受到损伤。最终阿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遭遇家庭暴力要坚决说不!许多女性在遭遇丈夫暴力对待之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不敢向他人求助,导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女性受害人应当从思想根源上转变惯常的错误认识,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及时向亲友、妇联、司法机关等反映和求助,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切莫忍气吞声,最终酿成更大的悲剧。

案例分享(二)

怀孕六个月的小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通知她到期后不再续约。小李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对于处于“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小李哺乳期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共同对女职工“三期”期间的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工作强度作出了全面规制,体现了对女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女职工遇到就业歧视和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向工会、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求助,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 文/ 综合办公室

青神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所有女同胞,青神法院送您一份妇女节普法礼包,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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