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汇编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16 22:37

司法实践中,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直接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威胁、谩骂、诽谤法官,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收、撕毁法律文书等干扰司法活动的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史某利用网络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刘 禹 顾新燕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对两人的婚姻、子女抚养等进行了处理,并对诉讼期间冻结的史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史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史某于2018年8月14日在“兴化400”网站发表题为“兴化还是有这样的法官”的帖子,指名道姓称承办法官收受周某4万元。截至2018年8月29日15时,该帖共有14246人阅读、24个回复。

处理结果

对史某帖中反映的内容,兴化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着绝不袒护法官违法行为也绝不允许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原则,组成专项调查组,分别对史某、周某以及承办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进行谈话,查明史某帖中所言内容纯属捏造,承办法官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2018年8月29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史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史某缴纳罚款,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下正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诉讼参与人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史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信口开河凭空捏造事实,随意在网站发帖侮辱诽谤法官,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同时对肆意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诋毁法官,挑战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官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曾某等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案

周 杰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该案因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矛盾引发,上诉人为当事人曾某的叔叔和堂姐。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对曾某及其妹妹的户口迁入问题提出异议,情绪较为激动,双方发生了口角,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以维持庭审正常进行。当庭审结束,曾某阅看笔录时,突然离席冲向上诉人,对其叔叔实施殴打;曾某母亲刘某某见状也冲过去对另一上诉人实施殴打。当法庭工作人员和法警上前劝阻时,曾某妹妹曾某某趁机用拳头击打其叔叔,用脚踢其堂姐。事后经司法鉴定,两名受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等三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在庭审结束阅看笔录时,突然离席殴打上诉人;其母亲刘某某和妹妹曾某某参与殴打上诉人,使其受轻微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判决:曾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曾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的根本保证。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官指挥的义务。在庄严的法庭中,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均会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公职人员侮辱、威胁法官案

安玉星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3日,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宕昌县某局工作人员后某某担任代理人。在主审法官要求后某某提交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时,后某某声称原件已由县司法局收回,无法提供,主审法官告知后某某需由县司法局出具证明并说明情况后方能以法律执业工作者身份代理诉讼。同年5月1日凌晨,后某某因主审法官未准许其担任代理人,十余次向主审法官发短信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宕昌县人民法院在事发后向宕昌县公安局发函,就后某某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商请依法处理。宕昌县公安局调查后,依法对后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因后某某系中共党员,将处罚决定同时移送宕昌县纪委。宕昌县纪委认为,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通过电话短信辱骂、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决定,给予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一言一行都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就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任意侮辱、威胁法官,与制度对抗、与法律抗衡。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应该懂得法治之崇高、法治之威严,明白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干扰法官依法履职、侵犯法官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和纪律不容许的。本案中,后某某企图采用辱骂、威胁办案法官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如此行事,理应依法处理;作为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更是咎由自取。

郎某某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案

张小龙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下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法官依法组织原告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某某、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法官将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郎某某查看并要求其发表质证意见,郎某某查看后即将房产证揣入其胳膊下,拒不交还,且态度恶劣。经法官耐心劝说,郎某某仍拒绝交还,并带着房产证擅自离开法庭,不顾值班法警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将房产证原件带出法院。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根据上述规定,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郎某某在法官组织质证的过程中,拒不交还证据材料且强行带走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决定,对郎某某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方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在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将证据原件交由当事人查看,在查看完毕之后应立即将证据原件交还法官,不得擅自带走。抢夺、扣留、损毁证据材料等行为均属于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挑衅国家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提醒诉讼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质证时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方的证明目的等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活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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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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