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吕某与周某、珠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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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05:42

谁执法谁普法

(二十)

【案情简介】

吕某与詹某系夫妻,周某系珠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2010年7月24日,周某受运输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驶往广东省珠海市方向,于次日凌晨发生2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治愈出院。经鉴定,詹某的伤情为:患者勃起功能重度障碍,大、小便失禁,恢复可能性小;其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构成伤残五级;其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构成伤残六级;其L1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九级。

詹某遂将运输公司及周某告上法庭,诉请运输公司和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获法院支持。2012年8月29日,吕某诉至南雄法院称:詹某在事故中落下严重残疾,致其失去夫妻生活的温馨,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与周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调查与处理】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韶雄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周某、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给原告吕某。宣判后,吕某、海洲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吕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权问题

审理过程中,本案一大争议焦点在于性生活权利是否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以及侵害配偶一方造成健康权损害,影响性功能的,对方配偶是否可以向侵权行为人就配偶之间性利益的损害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同类型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在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观点的分歧,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对于性权利的侵犯,应属于间接侵权,配偶另一方不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观点认为,法律上的健康权系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属物质性人格权,仅指生理健康,并不包括原告所称的心理健康。原告主张的性权利是原告基于配偶的身份与配偶进行性生活从而产生性愉悦的权利。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种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司法的救济,成为法律上的权利,需要有法律的确认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性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由法律明确确定为民事权益。因此,主张性权利受到损害并要求获得赔偿的请求在现行法律上并无依据。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因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为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只有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才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侵权应为反射性损害,应区别于间接损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性生活权利的侵害应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此为本案同意并采纳的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可以看出,对性生活权利归属于哪个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也有争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婚姻乃两性结合,而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一方性功能受影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性利益。所以在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其权利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时,其完全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中民事权益的内容而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除受伤者自己起诉主张性利益和身体以及精神损害之外,配偶也可以独立索赔。同时,对性生活权利的损害应当属于反射性损害。所谓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又称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称第二顺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实质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身体遭受直接伤害的是詹某而不是吕某,但詹某的身体被侵害最终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詹某一个人,吕某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为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而已婚妇女丧失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对该妇女在精神上及肉体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吕某在该案中拥有诉权。

二、关于吕某提起本案诉讼与詹某对海洲公司另案诉讼中已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问题

法院认为,詹某对海洲公司提起诉讼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吕某对海洲公司提起诉讼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两案无论是在案由选择、诉讼方向、审理重点、举证方向及责任方面均不相类同,各有侧重。因此,吕某提起该案诉讼不属重复诉讼。

【典型意义】

目前,同类型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在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观点的分歧,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案例旨在进一步厘清性生活权利是否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以及侵害配偶一方造成健康权损害、影响性功能的,对方配偶是否可以向侵权行为人就配偶之间性利益的损害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问题,为公民提供有关性生活权利权益维护的参考与指引。

供稿: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黄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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