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丨西峡法院发布三起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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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00:5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西峡县人民法院特发布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判令丈夫履行对患病妻子的扶养义务、对侵害残疾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人予以刑罚制裁、依法为遭受家暴的妇女签发人身保护令等,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一个个审判的案件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评价与教育功能,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尊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扶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日常由被告王某照顾抚养。原告李某在生子后,身体受损,精神失常后于2018年7月开始在娘家生活居住。原告分别于2018年到2021年在村医处用中药治疗,于2020年至2021年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除合作医疗报销外,以上合计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2021年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元扶养费。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扶养费合计共13万余元。

(二)案件审理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该种扶养义务自双方缔结婚姻时产生,不因双方感情状况而发生变化。本案在原告李某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应当负有对原告李某扶养的义务,法院根据原告的病情,被告的经济状况以及被告王某承担着赡养父母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等情况,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2万余元、扶养费2万元。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在婚内履行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种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是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本案是一起夫妻之间的婚内扶养纠纷,其裁判结果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实现对妇女等弱势者权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案例二:于某某犯强奸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租住在西峡县城某处的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翻窗进入独自租房居住在三楼的被害人周某某房内,强行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于某某离开周某某房间。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周某某家垃圾桶内提取的纸巾残留物上的生物样本与于某某的DNA血样基因型相同。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在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2023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023年5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取得谅解。另查明:周某某系多重残疾人,残疾程度壹级。于某某对周某某系聋哑人、且存在智力障碍的事实有所了解。

(二)案件审理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某与无性自卫能力的残疾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西峡法院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侵害残疾妇女的人身合法权益,其行为极其恶劣,违反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构成强奸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的坚定决心,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治立场。通过本案也希望全社会能够更加多元化、全方位地保障和尊重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为妇女人身安全、个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三:赵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西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后根据赵某陈述及其提交的手机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以及孙某到庭接受询问后陈述情况,查明2023年8月,某日因孙某要求在赵某处留宿一事,二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赵某肩部受伤,后赵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禁止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

(二)案件审理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一、禁止孙某殴打、威胁赵某及赵某家属;二、禁止孙某骚扰、跟踪赵某及赵某家属;三、禁止孙某辱骂赵某及赵某家属。如孙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峡县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将该人身保护裁定书推送至赵某住所处的派出所,及时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扩大。

(三)典型意义

尽管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是婚姻的杀手,也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长期以来,西峡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立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本案中的赵某收到法官现场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感慨地说道:“有了这份保护令,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案的处理,能够较好地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亦将依法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受害者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和安全保障,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原标题:《案例发布丨西峡法院发布三起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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