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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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31 17:29

1、【 】律师事务所关于【 】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目 录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1第二部分 正 文2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三、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4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14七、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15八、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16九、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6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6十一、本次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18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30【 】律师事务所关于【 】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号:【 】致:【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声明事

3、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4、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备案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五)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提供的该等材料和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或类似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七)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法律问题

5、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第二部分 正 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 】月【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

6、同意集团公司债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公司债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含)【 】亿元、非公开发行不超过(含)【 】亿元,可动态调整。同时,本次债券可以一次性发行,也可以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资委”)于2021年【 】月【 】日作出第【 】号【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同意集团公司债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决议(【 】号),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亿元(含)人民币,发行期限不超过

7、【 】年(含)的公司债券。(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三)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本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本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现持有【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营业执照,法

8、定代表人为【 】,注册地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行人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我国境内注册

9、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且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如下:(一)发行人全称:【 】有限公司。(二)债券全称:【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三)发行金额: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含【 】亿元),拟分期发行。(四)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年(含【 】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五)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六)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

10、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七)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八)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九)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十)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十一)兑付金额:本次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十二)偿付顺序:本次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十三)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十四)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 】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无

11、评级。(十五)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十六)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认购人不可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债券不适用特殊发行条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信息披露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已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请【

1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聘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为联席主承销商。【 】与发行人订立【 】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2.【 】系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不是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

13、的机构。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记载,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机制,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4.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5.本次债券无增信机制。同时,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作了偿债保障措施承诺、财务承诺、行为限制承诺、资信维持承诺、交叉保护承诺及制定了救济措施等。6.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构成债券违约事件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免除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

14、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中列明的发行人,具体如下:1.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师”)对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1月至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2018年

15、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月至3月财务报告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另经发行人承诺,发行人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文件真实、有效,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最近24个月没有重大违法及违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2.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

16、司累计发行境内外债券【 】只,共【 】亿元,累计偿还债券【 】亿元。截至2021年【 】月【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余额为【 】亿元,明细如下:单位:亿元、%、年序号债券简称发行主体发行日期回售日期到期日期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利率余额1【 】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小计2【 】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小计-6【 】有限公司-其他小计-合计-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于2021年【 】月【 】日查询到的企业信用记录(授信机构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仍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3.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

17、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不属于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和资金拆借明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往来方余额是否为关联方形成原因预计回款时间1否暂借款-2是暂借款-合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项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如下:决策权限为发行人董事会。主要履行程序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外部单位的资金拆借,由董事会

18、批准,并报股东审批。定价机制为:对于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的资金借出,收取一定的年化的利息,并尽可能保持较小的规模。因此,发行人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的产生经由发行人有权机构的审批,履行了发行人必要的内部程序。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明确职权,确保发行人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4.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19、,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形。5.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对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

20、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6.发行人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7.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累计发行境内外债券7只,共【 】亿元,累计偿还债券【 】亿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

21、付的债券余额为【 】亿元,明细如下:单位:亿元、%、年序号债券简称发行主体发行日期回售日期到期日期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利率余额1【 】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小计2【 】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小计-6【 】有限公司-其他小计-合计-同时,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发行为首次发行公司债券。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情形。8.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40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

22、策。9.发行人不存在“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40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且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0.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1.发行人

23、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12.发行人不属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发行人不属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13.发行人不存在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公司。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14.发行人不属于典当行经本

24、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不属于典当行。15.发行人不属于担保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不属于担保公司。16.发行人不属于小贷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不属于小贷公司。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有息债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分别为【 】万元、【 】万元、【

25、 】万元及【 】万元,占同期末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 】%、【 】%及【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银行借款余额为【 】万元,占有息负债余额的比例为【 】%;银行借款与公司债券外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之和为【 】万元,占有息负债余额的比例为【 】%。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和类型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一年以上到期的有息债务合计 2.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发行人有息负债担保结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6、%项目2021年3月末2020年末金额占比金额占比信用借款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合计 3.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有息债务到期期限分布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1年以内(含1年)1-2年(含2年)2-3年(含3年)3年以上合计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银行借款-其中担保借款-债券融资-其中担保债券-信托融资-其中担保信托-其他融资-其中担保融资-合计- (二)对外担保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对外担保(不含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担保人被担保单位发

27、行人与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担保余额被担保债务到期时间担保类型1-2-合计- (三)受限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受限原因货币资金-保证金存货-借款抵押固定资产-借款抵押投资性房地产-借款抵押无形资产-借款抵押合计-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 】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发行人拟偿还的有息负债如下:单位:万元借款单位债券简称/贷款单位拟偿还金额签订日期拟偿还日期集团本级-合计- 此外,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因本次债券的发行时间及实际发行规

28、模尚有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将综合考虑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及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相关债务本息偿付要求、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等因素,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节省财务费用的原则,未来可能调整偿还有息负债的具体金额。在有息债务偿付日前,发行人可以在不影响偿债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违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声明地方政府对本次债券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发行人承诺

29、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不用于购置土地,不用于转借他人,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房地产业务或偿还房地产相关债务,不用于子公司钱金投及其金融资产投资。发行人承诺,如在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七、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本次发行拟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声明、重大事项提示、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发行人信用状况、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30、、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发行有关机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备查文件等主要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了本次发行的重要信息,募集说明书陈述的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合法,涉及发行人的重大事项符合规定,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规定。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八、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 】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其对总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债券持有

31、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特别约定、附则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凡通过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即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致,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九、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受托管理事项、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

32、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受托管理人的变更、陈述与保证、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且说明投资者通过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内容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

33、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必备条款。 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进行核查,截至最近一年末,发行人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案件案由进展情况涉案金额资产查封/冻结情况判决或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备注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计- 根据核查,涉案工程造价鉴定(首次)金额为【 】万元。由于双方争议焦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尚未公示一审判决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34、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近两年未受到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一、本次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一)【 】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的业务资格本次债券发行的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为【 】。根据【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35、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二)【 】、【 】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本次债券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 】、【 】。1.【 】的业务资格根据【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 】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说明如下: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36、记录查询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2.【 】的业务资格根据【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 】的书面确认,2018年1月1日以来,【 】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三)【 】师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审计机构的业务资格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为【 】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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