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偷公司的钱?5个案例警示企业资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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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0:48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月21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案件共同犯罪增多。随着作案人员在单位地位的提高,其直接经手钱物的可能性减少,实施职务侵占犯罪需要借助于他人,因而会采取内部合伙作案、甚至内外勾结的形式。

本案中,保安领班和物业管理员原本是监督管理者,二人担负对账、报告职责,并不直接收取商场停车费。但其在知道下属员工私吞停车费后,隐瞒不报,并共同侵吞单位财产,犯罪得以实施下去,是明显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此,企业应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力量,按需充实廉政监察队伍,提升监察人员监督能力,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相关岗位间的监督和牵制。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纪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15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在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被害单位采用分公司、经销商、连锁店等经营模式,其下属分公司、门店等相关经营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运行独立性,故存在监管盲区或者监管滞后问题。

除此之外,本案被害单位为互联网租车公司,作为新兴互联网企业,在各项风险防范机制和系统配套设施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容易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比如,其财产的转移具有隐秘性、迅速性、不易察觉性等特点,因此企业内部监管较难。

本案中,纪某私下租赁汽车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卡单”的方式可以蒙蔽汽车租赁系统,公司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直至通过GPS定位系统,才查实无订单车辆在外大量行驶。所以,公司订单看似“平账”,其实租金已被侵占。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2019年2月27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案的犯罪主体呈现出青年居多,文化程度不低等特点。作案人员在以普通员工为主体的情况下,有向单位较高管理层发展的趋势, 甚至涉及企业股东、总经理等高层决策人员。

本案中,周某出售前两台涉案设备时系利用自己在公司行政管理职务,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占被害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后八台涉案设备,系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条件,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0日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判决现已生效。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傅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31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财务岗位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的多发岗位,涉案人员往往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甚至抱着无所谓的心态。

很多涉案人员在被讯问时都提到,虽然明知自己没有遵守单位财务制度,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这也反映出部分涉案企业对员工的法制教育缺失和财务审核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比如初核人员把关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批权限设置过于集中,肆意审批等。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全面推进法制教育,对易发风险的岗位、阶段、人员设置相应的风险预警,对风险较高的予以重点关注。

原标题:《聚焦|有人在偷公司的钱?5个案例警示企业资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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