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业有限公司诉某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原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就某美容美发沙龙装修签订《木业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全部木制作以图纸为准,具体尺寸按照施工现场待定,颜色配色卡,详细细尺寸现场待定,合同全款金额为230,000元,预收定金100,000元,应收余额100,000元,验收合格付款30,000元;订货须知载明:所售货品一年保修(人为因素除外),产品表面,锁,玻璃,不在保修范围内;产品100%纯实木存在着组装缝隙大小不一致或组装不够严密,有0.5-5mm的缝隙或缺失(春、夏、秋、冬不一样),100%纯天然实木产品,出现以上问题属正常现象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支付了100,000元的定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木制品,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30,000元,被告通过赵某给付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21,178元、2018年12月16日3840元。以上合计,被告给付原告205,018元。原告的木制作已完成,并交付使用,被告仍有24,982元未付原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装潢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木业木业公司支付材料费、人工费31,459元,并负担本案反诉费用。反诉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了《木业供货合同》,木业公司没有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装潢装饰公司工期延误二个多月,为避免装潢装饰对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扩大,装潢装饰公司另行购买材料、另行雇佣人员实施安装,为此支储各项材料费、人工费31,459元。另装潢装饰公司已支付木业公司200,000元,尾款30,000元未支付,就是因木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导致装潢装饰公司另行购买材料、雇佣施工人员安装,实际花费金额31,459元已超过尾款30,000元,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对原告的木制作装潢、装修全部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及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施工价格进行鉴定,后又放弃鉴定主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木业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原告按合同完成木制作,被告应按合同如期给付价款,原、被告合同约定价款为230,000元,在原告木制作过程中,被告给付原告205,018元,尚欠24, 982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21,178元、3840元是增项内容的款项的主张,因原告提交的增项单是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签字确认,且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增项的内容,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及关于原告木制作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因被告提出对原告木制作进行质量鉴定及工程量鉴定的申请,后又放弃该主张,且又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的木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某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木制作剩余价款24,982元;驳回反诉原告(即本案被告)某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是供货合同,属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中又包括安装,而在合同中未约定安装标准,而又从原、被告的供货合同无法去判定装饰装修中的安装部分的工作量及安装是否符合标准,被告主张安装质量不达标,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做鉴定,但该装饰装修安装方面的鉴定成本远远高于其价值,故又放弃鉴定,从而导致被告举证不能而败诉。该院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现实履行情况、结合平等、公平、诚信及谁主张谁举证等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判决,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对企业起到了规范震慑作用,亦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END
文稿|多俊杰
编辑|赖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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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护航经济健康发展——鄂温克旗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