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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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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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进步经济 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安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 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施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那 么,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结合,依法施行集中,扩 大经营规模,进步市场竞争才能。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 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 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 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效劳的价格依法施行监管 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严格自律,承 受社会公众的监视,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 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 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那么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 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消费、经营或者提供效 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效 劳〔以下统称商品〕进展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制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消费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结合抵抗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 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制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可以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进步产品质量、降低本钱、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进步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消费明显过剩 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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