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其他影响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和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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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1 20:22

其他影响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和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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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围猎腐蚀公职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将受到法律制裁之时,试图通过“疏通关系”来逃避罪责。倘若民警没能守住纪律底线,被眼前利益迷惑,突破道德底线,滥用职权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此,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为政法机关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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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案 例 警 示

2018年7月,颜某因与秦某存在民事纠纷二人诉至法院,秦某胜诉后,颜某为了阻止法院执行,向G区公安分局控告秦某实施虚假诉讼犯罪。

并通过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张某请托至G区分局分管刑事执法的副局长郑某。

郑某明知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目的是为了阻止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在无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滥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权,指令办案民警违法立案侦查,并对秦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张某还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郑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涉案民警分别被追责问责处理。

警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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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民警利用职权妨碍案件公正办理谋取私利的问题。郑某接到上级领导的不当指示后非但没有如实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反而积极迎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立案,滥用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纪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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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第一项 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第三项 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原标题:《【案例警示】其他影响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和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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