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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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3 05:02
【离婚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案情]吴某和张某于1992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3日协议离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达成协议,约定拆迁时分给吴某80平米小套商品房一套或同等价值的货币。后房屋动迁安置,张某未补偿吴某,致诉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张某给付吴某共同财产分割款90万元。
[点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案涉被拆迁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翻建而成,并办理了权属登记,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就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同等价值的货币90万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