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主体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 城市供排水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3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4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5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