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妇联、县法院
推出庆三八·平安维权礼包之一
德清县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县妇联联合县法院共同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弘扬维护和谐家庭社会风尚,彰显司法公正。
多年来,各级妇联积极助力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参与家事案件调查、调解、陪审等方式,为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件解决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李某的丈夫于2018年底因病逝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李某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儿子,二人共有存款数十万元,其中部分存款登记在一个儿子名下。张某突然离世后,三个儿子与李某因为继承遗产的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置遗产。对于张某遗产数额的确定,因各方各执一词,故法院采用司法查询的方式,将张某和李某名下存款进行梳理,确定了至张某去世之日止二人名下所有的存款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在确定了遗产数额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前来调解,虽本案中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不是诉讼请求,但为彻底解决各方当事人的分歧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在处置时将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也一并处置。

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往往都是最亲近的家属,本案中李某与三个儿子对簿公堂,一是为了厘清丈夫的遗产继承问题,二是担心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在本案的处理中,法官将继承与赡养问题一并处理,对于承担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对于承担赡养义务较少的人则适当少分遗产,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能够调动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本案的处理给李某今后的养老生活一个妥善的保障。
案例二、林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1992年X 月X日生育女儿余XX。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已二周年未归。原告曾于2016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虽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但在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已前往被告家中、村委等地详尽调查了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生活状况,子女、老人生活状况。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义务。本案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女儿余XX也已长大成年,但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准确对待与维持夫妻生活,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又未能积极进行沟通,互相谦让并理解对方的感受。特别是被告在离家外出二周年仍未归,不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在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后,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在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一方来举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际具有一定难度,本案中,因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确认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未归,不尽家庭责任的事实,故采信原告的主张,准许原、被告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一般很难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具有赌博恶习,且离家二年未归,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不尽夫妻抚养义务,与原告的婚姻名存实亡。为维护妇女权益,承办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即采信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结束了原告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夫妻感情破裂实际上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如不存在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家暴等极端理由,原告很难提供有利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往往判决不予离婚,而当事人又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原因。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德清县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用于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未归的事实。承办法官在看到起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及时进行了家事调查,证实了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判决了准许原、被告离婚。依职权进行的家事调查,有利于详细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帮助法官形成完整的心证过程,还原过于抽象的形式概念,了解案件的始末。在本案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因被告缺席而简单地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尽可能地去调查案件事实,最后帮助原告尽早走出了这段不幸福的婚姻。
图片来自网络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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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庆三八|德清县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