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26 11: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目 录

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本期我们为大家介绍案例九:

案例9

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

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

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普法课堂|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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