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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湘江边网鱼犯法吗?
网购一只赫尔曼陆龟也会被判刑?
3月16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开福法院审理的第一案)
同日,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还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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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边上网鱼
2020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大桥东侧附近水域,放置虾笼网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时,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查获虾笼网5个,捕获的各类水产品共计0.8公斤。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的虾笼网属于《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用渔具。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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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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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赫尔曼陆龟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群“赤赤乌龟交流群”了解到郑某(另案处理)对外出售各种乌龟。2月27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从郑某处购买了一只赫尔曼陆龟。郑某收到被告人黄某的钱款后,向其上线廖某某(另案处理)支付了人民币400元,由廖某某从南宁市将1只赫尔曼陆龟邮寄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收到赫尔曼陆龟后,将陆龟驯养在其经营的某花店内。2020年6月16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接到举报线索,并于次日将被告人黄某传唤到案。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人民币2500元。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赫尔曼陆龟依法交给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的赫尔曼陆龟为陆龟属,系外来物种,依法已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黄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带来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判决生效之后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渔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他水生动物。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使用鸬鹚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鸬鹚捕鱼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使用矮围子(含泥围子)捕鱼。血防矮围应当常年蓄水灭螺,不准放水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