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检察官讲解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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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6 11:33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赵宝琦 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前期,周辉通过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信息注册2个会员外,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利用虚假身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详细]

指控与证明犯罪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详细]

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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