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民意沟通

别担心!
小案大道理,学法辨是非
这里是“潇潇普法站”
打开收音机或者手机APP
每周三早上9:30,锁定FM88.1
我们一起“充电吧”⚡️!

我们这次来了一位新的“助阵”嘉宾!
↓↓↓


“高空抛物的那些事儿”

近日,重庆一男子因“起床气”从21楼扔瓷砖,砸伤楼下餐饮店老板及其妻子。
上个月月底,三门峡某小区又发生了一起惨案,6岁的赵某从25楼走道通扔瓷砖片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5岁儿童头部致其死亡。
去年,洛阳一男子因发泄情绪从楼上扔下了菜刀、茶几,幸好没造成人员伤亡。
这么多惨痛的事实让我们一次次的思考如何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高空抛物背后的故事”吧!

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具体规定是什么?

第一个“1”是刑事打击,直接认定“高空抛物”是犯罪行为,具体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换句话来说:高空抛物行为严重的,是要坐牢的。
2
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3
高空抛物受害人找不到具体的抛物者怎么办?

发生高空抛物
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也就是“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连坐条款”。
4
新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制度的规定,与之前有何不同?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5
新的《民法典》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区别是?

其次,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坐条款”基础上增加了1个前置程序,2个保障制度。
一个前置程序:即法律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主体,这就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能力困难的问题,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的概率。
两个保障制度:一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即被“连坐”后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各个被连带人还有权要求实际侵权人主体将补偿款追回。无辜业主的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责任承担逻辑是:
发生高空抛物
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
可以查明侵权人的
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
无法查明侵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若未尽职应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法官说法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人人有责。
1、作为居住在高层房屋的居民应时刻牢记高空抛物需担责的意识,管好自己及家人的行为,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2、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好相关职责,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设置相应的告示、警示标志,加装必要的监控,定期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并在容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区域设置相应的雨棚、拦阻网等房屋措施,以免发生事故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