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应知应会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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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5 03:48

物业管理

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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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以及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第二十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1〕6号)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比例,综合考虑政治面貌、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任职情况、年龄、专业背景、居住区域等因素基础上,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分布和构成比例;筹备组还应当同时合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具体产生方式由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确定;居民区党组织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居民区“两委”委员、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等,提交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讨论。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街镇党(工)委应当统筹建立居民区党组织、房管机构、信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核把关机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将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等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比例,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构成比例。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到五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

的产生及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 7 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筹备组应当自选举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原标题:《满鑫物业在行动,政策解读零距离 | 物业管理应知应会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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