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据以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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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5 03:53

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即配合查询公民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亦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实践中,因该条并未明确不配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律师行使该权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便存在被相关单位以公民信息并非系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法律条文未规定被调取机关的配合义务、公民信息保护已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为由等拒绝的情况,这对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律师对于不配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相关单位履行其配合义务。

律师自行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也并非无节制的,也是收到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限制:

1、身份的限制。行使自行调查取证之权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结合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接受当 事人委托亦是律师自行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重要前提。

2、提供材料的限制。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需向配合方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有些地方还会要求律师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以证明其系申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权主体。

3、查询内容的限制。基于防止律师对其享有的自行调查权的滥用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的考量,律师法明确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何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则需配合方进行判断。在律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等初步证明了调取的相关性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一般来说,因纠纷而引起的律师自行查询公民身份信息,应当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4、信息不得泄露的限制。根据律师法,相关单位不得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查询,应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当然,提供单位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之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律师在自行查询公民信息后,应当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该信息,否则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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