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国际贸易货款纠纷
申请人:鞋商张某
被申请人:采购商阿某
调解机构:瑞安调解中心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2024年8月,瑞安鞋商张某与阿塞拜疆籍采购商阿某达成买卖合意,张某向阿某销售鞋类产品870件,货款价值250800元。张某按照约定先向阿某发运货物,阿某却未能按约于2024年8月26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张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4年11月4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瑞安市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该案后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调解中心(简称“瑞安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瑞安调解中心接到案件调解委托后,指派范呈瑞调解员调解该案。调解员审阅案件材料,发现当事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存在贸易事实的材料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确认货物款式的清单、货物托运单。随后调解员联系张某了解情况,据张某称述,双方是第二次合作,两次都没有签订合同。双方第一次合作时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模式,有了首次的合作基础,张某出于信任第二次就同意先发货。在立案之前,张某已经向阿某催要货款三个月时间,但是阿某回复信息的频率越来越低,一直承诺付款但一直没有兑现,因临近过年付款压力较大,才选择诉讼。张某还表示,因为担心对方出境躲避债务,因此还未告知对方起诉一事,担心调解员介入会打草惊蛇。鉴于张某的顾虑,调解员提出可以先向对方发送调解征询函,同时把阿某的微信推送给调解员,由调解员尝试联系。同时调解员让张某去了解货物的情况。
张某通过微信把调解征询函发送给阿某,但一直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张某在打探后得知,货物最终目的地是俄罗斯,货物已经由广州的托运公司发运至俄罗斯的仓库,但因为阿某没有支付托运费,目前货物的最终买家未能顺利提走货物。期间调解员也未能通过电话或微信与阿某取得联系。
2025年1月16日,阿某联系调解员,承认其欠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调解员协商,双方于2025年1月20日来到瑞安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阿某表示其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这单业务是由上家介绍,却被上家骗走了货款和货物托运费,导致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张某能够理解;张某表示阿某之前被动的反应已经让双方丧失了信任基础,希望阿某能够一次性结清货款。
鉴于双方当面沟通出现了僵局,调解员将当事人分开进行“背对背”沟通。阿某表示他来到这里就是想解决问题,他在中国做生意已有十余年时间,一直非常讲诚信,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实在无法一次性支付货款。调解员提出应当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比如在张某可以接受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分期付款。随后调解员与张某沟通,鉴于阿某体现出了一定诚意,同时对方目前确实存在困难,张某表示愿意在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接受分期支付货款。
经双方商议,张某同意阿某分期6个月结清货款的方案,并向法院请求出具民事调解书。
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与新合作的客户进行贸易往来时,既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提前收取货物定金,这样的交易方式无疑存在巨大的风险。再次提醒大家,交易前要做好对客户的审查,签订正式合同,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付款方式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
本案中调解员鉴于申请人的顾虑,通过发送调解征询函与被申请人建立联系,为双方沟通搭建了桥梁。在之后的现场调解中,因为当事人当面沟通陷入僵局,又采取了“背对背”沟通的调解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充分发挥了调解员在纠纷化解中缓和矛盾、促进谈判的积极作用。
本期调解员介绍:

范呈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瑞安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贸促会温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温州市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成员、温州市涉外法治智库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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