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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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0 00:22

三分院诉某化工公司、钱某某

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08年3月下旬,上海某化工公司明知含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应交有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将其委托个体经营者钱某某采用就地填埋的方式处理。

2018年3月19日,三分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诉前公告,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日报》2018年3月19日二三版中缝

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经上海市环境科学院评估,此次非法填埋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受污染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修复费用两部分,合计人民币712万余元。

该案经层报最高检审批同意后,三分院于8月27日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三中院于9月14日立案。

三分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依法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21日,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辩论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受污染场地的应急处置费人民币304.7355万元、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费用407.972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道歉。

三分院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使隐蔽多年的污染难题通过法律与科学相结合的手段予以解决。

通过本案的办理,检察机关厘清了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探索了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机制,并通过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形成保护环境合力。

案例二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2017年3月起,张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和租借仓库内,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交由公司员工包装、贴标,与公司正规减肥产品搭配组合成某品牌减肥套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散装减肥胶囊共计42万余粒。

纯天然不反弹瘦得快?神奇减肥药竟有毒!

经检验,其中5种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共计31万余粒。经调查,张某指使公司员工通过淘宝、微信等,以零售方式销售某品牌减肥套餐共计380余人次。其中,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的价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销售范围遍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查明,张某以批发方式向他人出售大量散装胶囊,部分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

2018年5月7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年11月14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缴获的伪劣产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食药品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经专家学者论证采纳,推动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发展。

案例三

虹口区院督促虹口区房管局

依法履职案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从网络新闻媒体报道中得知,位于虹口区四川北路71号2幢、崇明路82号的德邻公寓自2015年8月以来,因违法施工持续受损,至今未被修复。

一则新闻报道引出的行政公益诉讼…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发现,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促使责任单位对受损的德邻公寓开展修复工作致使优秀历史建筑损害状态持续长达3年之久,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保护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历史建筑,检察机关助力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虹口房管局于2018年10月22日回复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已督促所有权人履行法定职责,加速推进修复工作。

优秀历史建筑对于发扬上海文化、提升上海的城市品位有着重要意义,是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行政机关对于优秀历史建筑因施工造成的损害应督促修复,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机关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合力,有效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青浦区院对上海某机构

提供过期果酱情况

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3月,青浦区院在履职中发现,上海某机构在儿童自制糕点活动中提供过期的果酱(最长已过期11个月),且公司原料仓库内仍存放有3箱过期果酱,对活动参与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

青浦区检察院在全市首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

4月8日,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在调查核实后,于4月15日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机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近日,区院收到区市场监管局回函,表示已依法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万元,没收1048支超过保质期的果味酱。

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针对性措施,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食品经营环境。

上海某机构提供超过保质期的果味酱事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反映强烈,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履行公益监督职能;并通过个案的办理,促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摸排、落实长效。做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有效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扩大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工作影响力。

案例五

崇明区院督促崇明区民政局

依法履行职责案

加强英雄烈士名誉保护

1951年6月,黄友明随部队入朝,参加抗美援朝作战,不幸在战争中与家人失去联系。2015年12月20日,该同志被崇明区法院宣告死亡,2016年5月20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年7月4日,上海市民政局向该烈士的家属颁发了《烈士证明书》。

但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作为烈士褒扬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该烈士身份被确认后,未及时履职,做好烈士褒扬工作。

英烈迟迟未入烈士陵园,检察机关立案督促民政部门及时履职!

2018年8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于2018年8月13日至崇明区民政局就该烈士姓名镌刻至英名墙等工作进行沟通,该局答复称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时隔一个月后,相关行政机关仍未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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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烈士事迹,传承烈士精神,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向崇明区民政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崇明区民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回函并落实整改工作,已将黄友明烈士材料移送到区烈士纪念馆,将黄友明烈士姓名镌刻在烈士英名墙上供民众祭奠缅怀。

案例六

上铁院办理涉长江流域

非法排污损害公益案

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某门窗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关注的涉长江流域污染案件。公益诉讼部门树立正确办案理念,深入污染现场进行勘查、走访当地村镇、询问相关人员,固定侵权事实证据。

邀请鉴定专家同步介入,帮助研判污染性质、确定使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污染排放量、外环境水体类型、单位治理成本等要素明确环境损害后果。

损害公众利益,是要赔钱的!

在办案中注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向污染企业提出绿色转型的改进建议,在“回头看”中发现企业在绿色转型期遇到公益诉讼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困难的问题,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与法院达成一致,允许该企业分期偿付罚金和公益诉讼赔偿款,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

上铁院办理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

助力崇明生态岛建设

沈某、陈某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涉及到非法捕杀1673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数量之大为全市近年来罕见,上铁院落实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办案,由检察长带头承办,指挥办案组至崇明区港沿镇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研讨、把握案件走向,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两年内劳役代偿1800小时促生态资源修复

公益诉讼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精神,引入诉前磋商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资源受损情况、当事人赔偿能力、当地护林护鸟保护工作等因素,通过组织磋商促成了以社会公益劳动结合经济赔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推动2名侵权行为人在当地开展巡林护鸟等生态公益劳动补偿,并通过“回头看”进行跟进监督,形成特色办案经验。

这对崇明夫妻犯啥事要“自我救赎”?2年零报酬劳作,村民感觉好新鲜

顾某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系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部门与价格认定机构沟通价值评估方法,确定国家野生资源损失。与法院沟通确定了“刑民同步”的庭审模式。经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机关推荐、实地考察、方案评估,探索将本案公益诉讼赔偿款移交给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专项用于崇明区候鸟保护志愿者巡查、栽植鸟类栖息苗木工作,落实公益诉讼赔偿款应当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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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检察院督促多个镇政府履行水体治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评选为四起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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