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陪你看热剧丨高回报、零风险?《三叉戟》中的骗局别再信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21 12:23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热播电视剧《三叉戟》终于完结

大Boss、“D融宝”项目控制人黄有发

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作为非法集资犯罪

最为常见的两个罪名

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

那么,现实中的非法集资犯罪

究竟是怎样的呢?

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上述规定明确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那么,《三叉戟》中的“D融宝”符合这几个条件吗?

Q1:经有关部门批准了吗?

没有。什么牌照、手续都没有。符合非法性条件。

Q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了吗?

显然有!“D融宝”的广告遍布电视、报纸、街道、社区,并且多次召开推介会,邀请媒体和名人帮忙站台、配合宣传,符合公开性条件。

Q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了吗?

必须的!这可是“D融宝”最大的“卖点”,承诺零风险、高利息,其中最短期限15天即可赎回本金和利息,符合利诱性条件。

Q4: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了吗?

“D融宝”面对的是社会上的全体人群,邻里邻外、大爷大妈,在职的退休的,全都上了套,黄有发更是坦言就是要利用大量投资者口口相传进行营销,符合社会性条件。

这么一看,“D融宝”可真是妥妥的非法集资项目啊,可怜女主夏静怡身为留美高材生也未能识破骗局,反而越陷越深……智商令人堪忧。

02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同样要求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还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八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再仔细对照一下,《三叉戟》中的“D融宝”项目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呢?

答案是肯定的。“D融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黄有发并没有将“D融宝”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资金挪用、挥霍,或回流到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用于投资空壳公司,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3

识别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回报”“零风险”为利诱,吸引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

如果集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那投进去的钱很可能就会打了水漂,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1.集资项目没有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集资项目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不能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3.集资项目主要通过介绍其他参与人、形成上下线关系返现或增加返现数额。

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

切勿被过高的年化收益冲昏头脑

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性

守住钱袋子才能守护幸福家

供稿:门头沟法院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