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法庭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21 12:24

海南夏日的中午,温度高达38℃,四下里无半点云彩,着实热不可当。然而,在某个村落的羊肠小道上,闪烁着几个步伐矫健的身影,似乎肩上还挑着一揽子东西。莫非,时间穿越到了宋朝,遇上了那“生辰纲”?定睛一看,却是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骆统,正带着审判团队赶往被告人韦某生家中。

原来是被告人韦某生脚疾尚未治愈、行动不便,昌江法院启动巡回办案模式,将法庭搬到被告人家门口,就近开庭。

红砖墙上悬挂着庄严的国徽,两张简易桌子摆放着A4纸制作的座位牌,身穿法袍、佩戴法徽的审判员坐在国徽前方,还有身穿制服的书记员、法警、公诉人以及脚疾尚未治愈的被告人坐在几把塑料凳子上,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在被告人家门口开庭了。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昌江县太坡往红田农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田农场红田大道时,与吉某伟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韦某生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生、吉某伟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韦某生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42㎎/100ml。

法院依法当庭宣判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生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100ml以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韦某生认罪、悔罪,且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脚疾尚未痊愈、仍在卧床,不适于羁押,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普法

关于酒驾,你知多少?

在我国,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酒后驾车会产生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视觉障碍、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等情况,极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范围,依法追究醉酒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相当于喝了一杯啤酒;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相当于喝了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不仅仅面临着刑事处罚,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醉驾入刑已经8年,而有些司机对醉驾的危害性视而不见,对酒后驾车仍抱有侥幸心理,结果车毁人亡,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深远的。

在交通工具不发达的1000年前,路上喝酒是为了补充体力,加快行程,实属正常,而且还有可能化身成为“打虎英雄”的武松;但是在交通发达的1000年后的今天,如果还在饮酒驾驶,那么,肯定成不了英雄,反而变成被打的“老虎”了。

文字:莫 丽

照片:陈厚玮

排版:林小映

审核:龙 伟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