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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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08:19

庭审直播预告

高明法院将于2019年10月21日至29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674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某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谭某

审判员:孟洁

书记员:严家骏

时间:2019年10月21日下午3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以来有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将有关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发包予被告。在上述业务合作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向原告借支16063元、6月借支10291元未还。以上款项经原告催付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354元予原告,并支付从起诉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劳动争议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452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周某

被告: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伍翠婷

书记员:刘艳

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8年5月31日入职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小区任职文员一职。从2018年8月1日已按转正工资计算及购买社保,视转正为正式员工。在职至今工龄已满一年零一个月,被告公司未曾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法人胡某于2018年6月18日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辞退部分员工,包含原告,让辞退的员工任职到2018年6月30日止,一次性结完工资,未提及经济补偿金。

原告通过面谈及微信聊天要求被告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反对私下调解,拒绝补偿任何补偿金。被告公司还声称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判令被告公司需补偿多少补偿金才主动给予补偿金员工,同时也追究员工损坏公司声誉的法律责任。随后被告公司还百般刁难原告的工作,希望原告能补签合同自愿辞职。

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被正式辞退后并没有在2018年6月30日如期收到6月工资,但得知被告公司于当天结算了另一名被辞退的同事刘某6月工资3000元及一个月工资补偿金3000元。直至 2019年7月20日原告才收到6月的部分工资共2057.11元,除去被辞退后27-30日无上班的4天仍然无故多扣了原告342.89元。本案已依足正常流程先在劳动局申请仲裁,因逾期未收到仲裁庭开庭通知,而选择向劳动局申请直接由法院处理。基于上述事实,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无故辞退经济补偿金共3900.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工作一年以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46800.00元;3.判令被告归还克扣原告2019年6月工资余额342.89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564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林某

被告:佛山市高明某纺织有限公司

审判员:伍翠婷

书记员:刘艳

时间: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9日,被告雇原告在其抓毛车间从事抓毛工作。2018 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车间主管在抓毛车间刚维修好起毛机,吩咐原告试机,原告打开机器电源开关(位于机台中靠右的位置)时,即被突然断开的起毛针布打击右手手背(机器轴承因故障反转,导致轴上起毛针布断开,反弹打出),造成原告右手受伤。被告即派车将原告送往高明区中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仅作止血处理,原告被运往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北缺损伤伴血管肌腱损伤。行左腕部清创、短缩再植、血管神经移植、外同定架同定和石膏托外同定术后,于2018年10月29日出院,住院33天,出院医嘱为:适当行患手功能锻炼,术后6周复查DR决定是否拔除克氏针,休息三十天,定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等。原告出院后持续门诊,取出克氏针后,因出现指肌腱粘连、手术和医疗并发症的后遗症、右手外伤术后皮瓣臃肿、瘢痕挛缩,于2019年4月17日至5月3日在被告指定的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包括休息15天,定期门诊复诊等,原告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

2019年5月28日,原告委托广东南粤临床司法鉴定所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原告进行评残,2019年6月10 日,原告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受伤害事故前,原告在被告处满月工作的平均工资为4376元。原告没有退休金,靠打工来维持生计,原告对受伤事故的发生无过错, 受伤致残令原告生活诸多不便和无法工作,给原告带来身体和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此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8813.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66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平江县某环保治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孟洁

书记员:严家骏

时间: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长石粉原材料,被告向原告开出一张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的延期支票用于支付货款。2019年6月6日,被告将该支票收回,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前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长石粉货款56940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940元和利息,利息以5694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62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制品厂、卓某、周某

审判员:伍翠婷

书记员:刘艳

时间: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厂卓某于2009年11月24日签订销售刨花废柴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工厂的刨花和废柴,价格以当地收购厂家当天最高市场价计价,并经定原告交纳50000元的押金给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制品厂。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承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某制品厂工厂刨花和废柴。因业务情况及被告的要求,原告分多次按被告制品厂的要求共交纳押金110000元。该11000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写有收据确认且在收据上有员工签名,也有一份盖上财务章确认的收据。被告与另外的承包方合作,原告依此要求被告退还押金,但被告一直以押金不是其本人收纳及其他理由故意不退回。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拖欠原告押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退还押金110000元给原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595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伍某

被告一: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二:关某

审判员:伍翠婷

书记员:刘艳

时间: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一佛山市高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及出售业务交由被告二关某负责,该住宅楼的建筑打桩工程交由刘某负责。

2004年10月28日,原告购买了高明区某住宅楼301房及夹层杂物房,301房建筑面积95.918平方,夹层杂物房建筑面积7.02平方。原告与被告一的销售代表(即被告二关某)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计支付房款115000 元,由刘某收取。

2005年9月23日,被告一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但是至今,两被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2004年10月28日签订的高明区某住宅楼301号房《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夹层杂物房《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价款:115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协助原告办理高明区某宅楼301号房及夹层杂物房的不动产权证;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3615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高明某纺织有限公司

审判员:伍翠婷

书记员:刘艳

时间: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高明某纺织有限公司两台800万大卡导热油炉改造仪表控制及电气系统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两台800万大卡导热油炉改造仪表控制及电气系统委托给原告进行成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工程交钥匙总承包(包括设备、材料及运费、设计、安装、调试等,但电气系统电缆由被告自己负责购买。合同总价120万元;合同签字盖章后2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6万元;被告提货前30日,向原告支付总价的50%即人民币60万元;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5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18万元;合同总价5% (即 人民币6万元)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3个月支付。合同第五条“验收标准” 约定:“在导热炉投入运行,所有自动系统投入运行72小时后,被告就应该组织人员安排验收。运行1周后,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就当自动验收。”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之日起算。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每延迟付款一日,被告应付给原告违约金(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但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前述合同签订且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首期款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合同项下的工程于2018年7月3日正式交付给被告投入运行至今。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的15%,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时至今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也己届,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但被告也未支付。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形下,被告在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后欠付剩余合同款项拒绝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欠款本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35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

被告:施某

审判员:彭智聪

人民陪审员:李燕红、区丽丽

法官助理:区君萍

书记员:骆锦勤

时间:2019年10月29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2月15日,被告到原告单位购铝合金材料一批,金额为5000元。因被告口头承诺“先提货,两天后到原告单位支付货款”,所以被告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货了。但两天后即2018年2月17日,被告并未如约到原告单位付清货款。在原告多次电话催促下被告才到原告单位写下欠条。但一直到2019年6月14日止,原告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被告不接电话,甚至停机换号,原告也找不到被告。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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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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