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殡葬领域普法宣传活动,旨在引导广大群众遵守殡葬法规,破除丧葬陋习,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的社会环境。今天,检察官带大家了解一下殡葬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
1.殡葬管理实施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条例》第二条)
2.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条例》第十条)
3.办理丧事活动的要求和限制: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条例》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火化遗体办理接运的规定:
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法》第九条规定)
5.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和用品的要求:
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办法》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6.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检察官倡议

1.简办丧事
抵制大操大办、攀比浪费
2.绿色殡葬
选择树葬、江葬等生态方式,让骨灰回归自然
3.文明祭祀
以鲜花代替纸钱,用追思代替鞭炮
4.依法守规
发现违法建坟、殡葬诈骗及时举报
殡葬之事,关乎生死,连接着过往与未来,承载着人们对逝者的缅怀与尊重。文明治丧不仅是新风尚,更是法律要求,若您发现殡葬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与我们一起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文案:邱怡钦
原标题:《绿色殡葬丨将乐检察:倡导文明新风尚,树立殡葬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