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学法史话传承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民事审判庭 张树腾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风骨卓然,自成一派。当我们阔步迈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法院工作如何行稳致远?我们选择向源头处寻,向历史中寻,以中华法系精神伟力,赋能法院工作现代化建设。松江法院将持续推出“中华法系传习录”专栏,与您共同学法史、话传承、向未来。




张树腾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徐颖慧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大家好,欢迎来到新一期《中华法系传习录》,今天让我们一起,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中,探究古人是如何守护未成年人的吧!
先秦时代建立了未成年人保障的制度雏形
2000多年前,古人就意识到儿童是民族的希望。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福利政策,“慈幼”被列为国家“保息六政”民生工程之首。

《周礼 司徒篇》“以保息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至春秋战国时期,慈幼思想在列国变法中生根发芽。
越王勾践颁布了很多鼓励妇女生育、保护幼儿的措施。《国语·越语》中记载:生了男孩的家庭,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生育多个子女的,国家会安排专门乳母照顾。
齐桓公建立了专门的保护儿童的机构——掌幼,那些鳏寡孤独、老弱有疾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抚养至能生活自理。
上述制度,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萌芽。
唐朝对未成年人入罪年龄进行完善
唐朝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中贯彻了“恤幼”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进行明确分类,且主张以“明德慎刑”来处理儿童犯罪,坚持“以教育矫治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体现了唐朝法律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唐律疏议》首次按照年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分类:七岁以下的,完全无刑事责任,七至十岁,犯谋反、杀人等重罪可上请减刑,一般罪行以赎金代罚。对15岁以下的,可减轻刑罚,且不适用连坐。
宋朝对未成年人保障进行了体系化建设
在两宋时期,慈幼制度进一步发展。《庆元条法事类》作为宋代法律“百科全书”,对儿童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

宋朝官方设置“慈幼局”,专门用于救助流浪儿童。政府不仅为儿童提供食物和住所,还协助儿童学习谋生技能,解决儿童生存生机困境。
《宋史‧理宗本纪》载:“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仍置药局疗贫民疾病。”
宋朝还首创了幼女保护政策。南宋时期,一男子侵犯了九岁女童并导致女孩死亡,因无法可依,知府请示皇帝后参照强奸罪处罚,自此律法新增了强奸幼女罪,将划分女童性侵的年龄标准定为十岁。这是目前史册记载的最早的针对幼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条款。
“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庆元条法事类·杂门》
清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和执行更为精细
清朝将“恤幼”制度推向高峰,通过个案裁量补充律法,形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灵活裁量体系。

清朝对针对男女儿童性侵案件予以无差别保护,在乾隆年间,确定性侵男童与女童同罪,打破了仅保护女童性权利的局限。
乾隆十四年(1749年),补充了针对奸幼“未遂”情况的例文:“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添入‘幼童’一项,与幼女一例同科,将彼条漏未删改,遂致一为奴,一流三千里,殊嫌参差。”
现代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制度传承了恤幼理念并对其进行发展创新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仅传承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宽缓、明德慎刑的做法,同时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的建立,也形成了全面化、体系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此外,未成年人的保障也得以延伸,社会、学校、家庭、政府、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协同治理,更全面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从《周礼》的慈幼古训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严密守护,中华法治文明一直呵护着未成年人,也愿这跨越千年的法治关怀始终能保障所有小朋友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小伙伴们,我们今天就聊到这里,下期再会~
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立法保护儿童,可能比你想象的更早……丨中华法系传习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