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力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塔岗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凌家滩玉文化中“和合”思想为源泉,弘扬以礼为先、以让为贤、以和为贵的调解文化,培育“含你谈心”特色调解品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近日,一起剑拔弩张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在塔岗法庭承办法官的“谈心”释法中悄然化解。这场从法庭走向和解的转折,背后藏着司法温度与智慧的双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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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说起。被告骑着电动二轮车与一辆轿车迎面相撞,事故导致被告受伤,两车"挂彩"。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轿车维修费。
为追回一半损失,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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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双方就要在法庭上"针尖对麦芒",承办法官决定用法律和情理为这场纠纷按下"暂停键"。
【法院审理】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充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积极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以释法明理为突破口,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以及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掰开揉碎地给保险公司进行讲解。在经过慎重考虑后,保险公司主动向塔岗法庭提出撤回起诉。
一场可能持续数月的诉讼程序就此化解,既给保险公司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典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
二、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得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险人拥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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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仅是黑白分明的裁判,更是解开千千结的钥匙。"在这起案件中,法官用专业的法律解读替代冰冷的法槌敲击,用庭前的释法明理取代简单的是非判断,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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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庭好“枫”景】以“含你谈心”之“理”,化交通事故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