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利贷、套路贷频发,越来越多的非法民间借贷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但随着“禁放高利贷”写入法典
高利贷、套路贷的“丧钟”被敲响了

借据约定年息30%
但法院只支持年息24%
据悉,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向亲属刘某甲借款。其中2013年至2015年7月的借款月息为3.5%,2015年7月21日之后月息是2%。最终,刘某的本息达到了100万元。
事后,刘某甲多次进行催收。刘某便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中约定,如果刘某无法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欠款,则刘某每月需按照2.5%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刘某没能按时还款,刘某甲便将刘某起诉至了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之间的债务,年利率高于24%,且刘某对超出的利息有异议。遂依法判决,刘某在归还本金的同时,只需要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刘某甲支付利息。
近日,记者采访了株洲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谢晓红,对此进行解读。
解 读
非法民间借贷将有可能面临
被依法移送刑事机关

据谢晓红介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将年利率24%—36%的利息定为自然债务,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认定为无效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民间借贷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还会增大金融风险、加大融资成本。尤其是不法分子为了收回高利贷款,甚至不惜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暴力手段,制造恶性社会事件。所以,本次民法典第680条的出台,其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借贷行为,并震慑职业放贷人,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
以本案为例,自然债务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所以法院仅支持24%的年利率。而且由于当事双方为亲属关系,刘某甲亦没有大肆向不特定对象多次高利息放贷,所以刘某甲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发放高利贷。
但如果本案中的刘某甲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民法典实施后,他不但将面临超出的利息得不到支持,而且还要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甚至有可能被依法移送刑事机关处理。
同时,谢晓红还指出,民法典第680条通过对借贷行为和利息的规范,不仅充分体现尊重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愿,提高自然人闲散资金的周转和可利用性,同时避免违法出借人以此牟取暴利,扰乱民间借贷正常秩序。
相关民法典链接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