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一则“某某项目的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在该《招标公告》中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为“在本市注册的正规企业,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该要求排除了本市企业以外的外地经营者参与该项招投标活动,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敦促,该单位及时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进行了自查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要求,本文将围绕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标准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四个方面向大家作公平竞争审查解读。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组织。


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具体政策措施:
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必要举措。
▶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例外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三)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供稿: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编审: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