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立法回顾:不回避矛盾尽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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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5 22:49

自1979年起,张春生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历经许多部法律诞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进程的见证者。

10月11日,张春生接受了《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的专访,他向本报记者坦率谈及中国立法中存在的处理矛盾、部门借法扩权、程序公开透明等突出问题。

“立法要解决现实矛盾”

记者:对于立法,人们越来越关注。今年要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不过,也有观点提出,现在立法,要避免立法回避主义,减少回避矛盾、回避冲突,减少在法律里出现“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款。对此,你怎么看?

张春生:我也不赞成回避太多。遇到了麻烦,就规定由国务院解决,这确实不好。这说明立法还没有完全解决现实矛盾。另外,交由国务院解决,什么时候解决?能否解决得合理?这都是问题。

在我看来,立法时,这样处理矛盾是有的。但是说这是“回避主义”,谈不上。而且这样处理也不是说一点道理没有。有的时候,改革没有到位,立法就要留有空间。因为改革还需要继续探索。交给国务院具体规定,相当于给国务院一个“小授权”,使之边实践边积累经验,一旦办法成熟,再上升为法律;还有些时候,是因为法律急着要用,对某个具体问题又确实找不到其他妥善的、成熟的方案,于是采取了这个办法。

当然,从总结经验来说,有的立法授权,缺少时限等约束,可能也出现了些问题。比如税收,当时,因为税制尚在改革过程中,倘若交由人大操作,没有这个能力,于是授权给了国务院。但是长期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也不合适,税收毕竟是涉及全民义务,长期由行政机关定,就与依法治国相悖了。

“不能有难题就交政府解决”

记者:但有些法律问题无法回避,急需解决,比如界定公共利益,牵涉征收、征用,以及近些年来问题很大的城市房地产拆迁难题。可是,我们看到的是《物权法》等法律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张春生:立法面临一些无奈,不是说立法机关能解决,却回避解决。中国发展太不平衡,这给中央层面的立法带来很多困难。有些法律好处理些,像刑法、民法,在全国都要统一执行同一个具体规范。

但是,有的行政管理规范就难以完全统一,实行起来也有难度。比如,怎么处理最低工资标准。这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时候,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说要具体写上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是细细研究,发现还是行不通。当年,我们去了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如果按东部来定,西部根本做不到;按西部来定,东部又要吃亏。所以,劳动法里,最后只能写,第一,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具体标准由地方定。

公共利益也是属于立法上没有解决清楚的问题。公共利益是个大课题,不仅仅涉及我们自己,还涉及外资的征收、征用,这是应该解决的问题。我们说,国防、外事,关系国家大局,是公共利益。但是,市政府的是不是,县政府的是不是,笼统地把公共利益交由地方政府来判定,以后恐怕会是一个大问题。立法在这一块,总的趋势是应当尽量减少授权,不能一有了难题,就交给政府解决,这样的话,连立法的规范意义都失去了。如果对于应该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回避,不去解决,就是失职。

“劳动合同立法并不超前”

记者:相对应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立法,要避免浪漫主义色彩。比如《劳动合同法》,一种观点认为,其立法过于超前,不切实际。而也确实有媒体近期调查发现,仅仅是加班工资这一块,实施效果就不怎么好,加班工资“看得到拿不到”。

张春生:我可能与社会上部分人意见不一致。其实,《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时候,争议就很大。我觉得,这不是表现为超前的问题,而是要不要真正保护劳动者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劳动就得给报酬,不能白干活,这是中国的进步。以所谓中国国情为借口,大谈特谈加班不给钱,这其实反映的是某些雇主的声音。

现在看来,雇主的这些不正确的声音,已经渗透到我们某些国家机关,渗透到律师界。现在,有一部分人站出来为雇主说话,这里边有地方政绩观念在作祟,他们考虑劳工利益不够,站在外资和私人资本的角度,希望他们来投资,希望当地GDP的增长。

《劳动合同法》出来以后,遇到了金融危机,加上要交保险,确实施行起来有困难。但是,原则上,《劳动合同法》还是要坚持执行。现在一些人不了解情况,都在讲《劳动合同法》超前。他们不知道,我们在劳工法执行上,已经被国外人非议。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力,拿到哪儿都说不通的呀!

我们的劳动力供过于求,在不少地方,加班不给钱,劳工忍一忍就过去了。但这不能证明加班可以不给钱。而且,在珠三角这些地方,多少年里,经济快速发展,劳工的工资并没有大幅增加。中国劳工需要保护啊,特别是打工仔、打工妹。

“部门借法扩权要限制”

记者:但我们听到更多的声音却是来自雇主、开发商。与之对应,来自百姓、弱势群体的声音很难发出。

张春生:这是一个问题。30年前,关注立法的少,参与的少,这可以理解。因为大家对立法又不懂,不知道法是怎么出来的,也不知道有民主程序要参与。但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公众要参与了,你说的现象也就来了。

现在有些强势群体,他们资源比较多,可以轻松地通过一些渠道发表自己的观点。包括《劳动合同法》,看得出来,这也算是一个利益群体吧。相比之下,弱势群体缺少手段,没有资源;另外,受文化限制,他们也很难表达。这是失衡的现象,也是今后民主立法需要加强的地方。

声音最强的,能轻易喊出来的,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声音弱的,不一定是不合理的。恐怕今后我们要更倾向于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要想办法,让他们更好地表达;我们的传媒也要扩大他们的声音。其实,现在也在逐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每一个法律案,原则上都要公布。公布以后,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这一套程序需要完善起来。

记者:部门借立法扩权的现象,这些年是否得到了好的解决?

张春生:政府部门争取部门权益的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好。政府的部门有权,手里又有资源,他们的声音容易在立法机关里反映出来。30年以来的立法,程度不等地存在这个现象。

我想,部门争权无非是争这么几个权力: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这几个权力的背后,都涉及利益。行使公权力的人,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是排除私利的,用权力为部门谋私,这个在宪法、法律制度上是违法的。这个问题在克服当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不能让部门权力法制化。

比如说,立法程序里对起草法律进行了规范。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这个在可预见的将来,还取消不了,因为部门情况熟悉,经验丰富。但是,他起草的时候,对于明明不需要的权力,不需要的处罚权、收费权,现在有了一定的限制办法。立法程序里规定,凡是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案,都要拿到政府法制办公室去审查,这是第一道把关;法律案还要拿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查,这又是一道把关。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总理主持的。

“立法工作人大不是橡皮图章”

记者:对于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机关,百姓了解还是不够多。

张春生:其实,法律案从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地方政府到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往往比较多,也有最后没有通过的情况。在立法的问题上,现在的人大常委会,不是橡皮图章,也不是每个法律都高票通过。

我们现在把法律案的二稿、三稿叫做“花脸稿”,就是修改得像是唱京剧的大花脸。但是,老百姓确实不知道,了解得不多,以为法律案拿到人大这儿来了,差不多了,就举手。现在立法是“三审”制度,不是一审就通过。这个程序应当尽可能让老百姓知道。让群众知道,我看意义重大,这是很生动的“普法”,对法律的执行有好处。

记者:如何更好地让百姓了解?立法程序更加透明、民主,何时能有较大的突破?

张春生:我也主张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层面的立法,应当一步一步的更加公开。上世纪80年代,在这方面其实有过好势头。比如说破产法草案的审议,现场辩论就直播了。但是,这个势头,并没有发展下去。这样,大家就不是很了解立法了,这在立法民主化的问题上,做得不够充分。

上世纪80年代,还有一个好的制度,叫做联组会。当时,彭真同志从1979年到1988年,每次常委会都搞一次联组会。这个联组会没有一个严格的程序,就几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有辩论有交锋。后来联组会不开了,议事规则还有联组会的形式,但基本上没有怎么用,现在也基本上不怎么开联组会了。现在常委会分6个大组,大家发言,一般还比较充分,但全体组成人员坐在一起集中审议、辩论很少了。可喜的是,联组会这种形式目前已经恢复。

现在要做到立法完全公开,一下子也难以完成。但是要扩大。包括听证,全国人大只搞了一次个人所得税听证,我觉得就没有地方上搞得活跃充分。但是,这个得一步步来做,总的趋势是不变的,要扩大透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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