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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六
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适用新标准案
(承办法官:市法院民二庭 曹廷生)
,时长02:18
案
情
简
介
2013年6月,某外地住建局与某设备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设备公司向住建局提供净水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总价共计1200余万元。同时,合同对付款进度和设备公司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对于住建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设备,经过验收合格,但某住建局却一直拖欠490多万元的货款。故某设备公司起诉至六合法院,请求判令住建局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法院一审判决:住建局支付某设备公司货款495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14余万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5余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住建局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住建局属国家机关单位,某设备公司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住建局欠付货款构成违约,对于条例实施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因某设备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时段的利息主张,南京中院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故判决住建局支付设备公司货款4,956,5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990,120.05元;自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4,956,5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
官
说
法
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中小企业是国家“扩就业、保民生、稳经济”的重要力量,事关千千万万个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LPR的4倍近3个百分点,有力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光要有法律规定,更要贯彻到审判实践、落实到具体个案,真正实现“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
本案是南京法院首例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作出裁判的案件, 也是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专
家
解
读

△王建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首席专家
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手段,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还是营商环境质量的衡量标准。法治贯穿优化营商环境的全程,与营商环境具有天然的内在契合性。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维度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从营商环境建设实践来看,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因此,就司法层面而言,应不断强化审判的专业化与高效化,努力提升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安全感,让市场主体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裁判追求的公平既包括形式上的公平,也包括实质上的公平,从而通过妥当地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本案直接适用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等争议问题作出裁判,不仅对中小企业依法维权具有参考价值,更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障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