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离婚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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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9 05:33

近日,神木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案件中,原告以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经审理,该院认定被告家暴行为成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彰显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

案情回溯:未达婚龄先同居,婚后矛盾频发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在原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便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二人育有两子,本应在共同生活中培育家庭温情,然而,婚后生活却矛盾不断。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家庭责任分担等问题频繁争吵,冲突逐步升级。原告提交证据显示,被告存在多次暴力行为:2023年11月10日,双方激烈争吵时,被告情绪失控对原告实施殴打;2024年8月9日,冲突再次爆发,被告的暴力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伤痛不仅留于体表,更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冲击。长期处于这样充满暴力与冲突的环境,原告的身心遭受双重折磨,婚姻关系也陷入绝境。

诉讼过程:被告消极应对,法院严谨审理

此次系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消极对待,既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拒绝接受庭后调解,妄图以回避态度阻碍诉讼进程。但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会因一方的消极行为而缺席,承办法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

原告提供了医院诊疗记录、伤情照片、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证据,完整呈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链条。同时,为全面了解家庭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朱艳芳还对原、被告的子女进行庭后调查。孩子表示,日常家庭氛围充斥争吵与打闹,成长环境堪忧;已满八周岁的长子明确向法院表达,若父母离婚,希望跟随母亲(原告)生活,其意愿成为子女抚养问题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裁判结果:认定家暴判离,妥善处理抚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结合双方冲突的严重性、持续性,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尽管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该院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孩子意愿等因素,判决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对应子女的抚养费,保障孩子生活与成长的基本稳定性。此外,原告出于自身考虑,自愿放弃家暴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尊重其处分权。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配合查明,该院未予处理,释明双方可后续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零容忍家暴,护弱势权益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内部矛盾,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始终持“零容忍”态度。即便首次起诉离婚,只要有充分证据证实家暴存在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会果断判决离婚,为受暴方脱离危险环境、重启生活提供司法支持。同时,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优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全方位的关怀与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

原标题:《以案释法|涉家庭暴力离婚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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