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原唱”标签引发的音乐江湖纷争:张碧晨、汪苏泷与《年轮》的版权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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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6 15:26

原创 一场“原唱”标签引发的音乐江湖纷争:张碧晨、汪苏泷与《年轮》的版权江湖

2025-07-25 08:00

发布于:河南省

2025年7月,音乐平台一场悄无声息的标签调整,将张碧晨与汪苏泷推上舆论风口——QQ音乐移除张碧晨版《年轮》“原唱”标识,仅保留“演唱者”,而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仍标注“双原唱:张碧晨/汪苏泷”。这场争议背后,是音乐产业版权归属的复杂博弈,也是公众对“原唱”概念认知的集体困惑。当汪苏泷在脱口秀中调侃“这首歌除了张碧晨,其他都是我的”时,一场关于创作权与表演权的“江湖纷争”已悄然拉开帷幕。

一、事件溯源:从“双原唱”到“标签之争”

1. 《年轮》的“双生”基因

2015年,古装仙侠剧《花千骨》热播,其插曲《年轮》成为现象级爆款。这首由汪苏泷作词作曲的歌曲,实则存在两个“原唱版本”:张碧晨演唱的女生版于6月15日发行,作为电视剧插曲率先曝光;汪苏泷演唱的男生版则于6月29日上线,作为OST正式版收录于原声带。这种“错开发行、双版本并行”的策略,在影视音乐领域并不罕见,却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

2. 平台标注的“罗生门”

事件导火索源于QQ音乐的标签调整。2025年7月23日,网友发现该平台悄然移除张碧晨版“原唱”标识,仅保留“演唱者”,而汪苏泷版仍标注“原唱”。这一变动迅速引发粉丝论战:张碧晨支持者认为其版本更具市场辨识度,应被认定为唯一原唱;汪苏泷粉丝则强调词曲版权归属创作者,平台调整符合法律逻辑。网易云音乐等平台长期标注“双原唱”的做法,更让争议陷入“公说公有理”的僵局。

3. 网红言论的“火上浇油”

争议升级源于网红歌手旺仔小乔的表态。她在社交媒体公开宣称:“《年轮》原唱是张碧晨,不是汪苏泷,我认定的事不会改。”此言论被网友扒出存在双重标准——其此前翻唱鞠婧祎原唱的《恋爱告急》时,同样未规范标注原唱。这场“乌龙”将公众注意力从版权归属引向对“原唱”概念的混淆,甚至衍生出对网红专业性的质疑。

二、法律与行业:版权归属的“明规则”

1. 创作权与表演权的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版权包含词曲著作权(创作权)与邻接权(表演权、录音制作权等)。在《年轮》案例中:

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其创作行为是歌曲存在的核心基础。

张碧晨:作为表演者,通过演唱赋予歌曲情感与市场价值,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

法律层面,“原唱”并非严格法律术语,但行业惯例中通常指“首次公开演唱者”。张碧晨版虽早于汪苏泷版发行,但后者作为创作者的自唱版本,同样具备“原唱”属性。

2. OST行业的“双原唱”惯例

影视音乐领域,“双原唱”模式并不鲜见。例如,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主题曲《知否知否》由胡夏、郁可唯合唱,但两人均被认定为原唱;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片尾曲《在故事的最终》由张碧晨演唱,其创作团队未发行其他版本,故张碧晨为唯一原唱。

《年轮》的特殊性在于,创作者与表演者版本同期发行,且均服务于影视剧宣传。这种“双版本并行”策略,既扩大了歌曲传播范围,也模糊了“唯一原唱”的界定。

3. 平台标注的“合规性”争议

QQ音乐的调整并非无据可依。根据《网络音乐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平台需准确标注作品版权信息。汪苏泷作为版权方,其版本标注“原唱”符合法律逻辑;张碧晨版作为表演者版本,标注“演唱者”亦无过错。网易云音乐“双原唱”标注虽体现行业惯例,但可能存在对版权方权益的弱化风险。

三、市场与公众:认知偏差的“潜规则”

1. 粉丝经济的“情感绑架”

张碧晨粉丝的“唯一原唱”主张,本质是粉丝经济对版权规则的干预。在流量时代,歌手的市场影响力常被等同于艺术贡献,导致公众忽视创作权的核心地位。例如,周杰伦为他人创作的《淘汰》《世界末日》等歌曲,即便由他人演唱,版权仍归属周杰伦,但公众普遍将演唱者视为“原唱”。

2. 网红言论的“认知误导”

旺仔小乔的争议言论,暴露出部分网红对音乐产业规则的无知。其将“原唱”与“创作归属”混为一谈,不仅误导公众,也损害行业专业性。类似案例还包括翻唱歌手未标注原唱、擅自修改歌词等行为,均反映出行业对版权教育的缺失。

3. 公众认知的“概念混淆”

调查显示,超60%的受访者无法清晰区分“原唱”“翻唱”“原创”等概念。这种混淆源于三个层面:

语言模糊性:“原唱”在口语中常被泛化为“首次演唱者”,忽略创作权归属;

平台标注混乱:部分平台为吸引流量,随意标注“原唱”“首发”等标签;

营销话术干扰:影视剧宣传中,“XX歌手倾情献唱”等表述易让公众误认为其为核心创作者。

四、破局之道:规则完善与认知升级

1. 平台标注的“标准化”

音乐平台应建立统一的版权标注规范,明确“原唱”“演唱者”“创作者”等标签的定义与使用场景。例如:

对创作权与表演权分离的作品,标注“创作者:XX;原唱:XX/XX”;

对合作创作作品,标注“作词:XX;作曲:XX;原唱:XX”。

2. 行业教育的“常态化”

音乐产业需加强版权知识普及,通过行业峰会、歌手培训、公众讲座等形式,厘清创作权与表演权的边界。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联合平台推出“版权知识小课堂”,以案例形式解读常见争议。

3. 法律保障的“强化化”

建议修订《著作权法》,明确“原唱”的法律定义,将其纳入表演者权保护范畴。同时,加大对侵权标注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擅自标注“原唱”的翻唱作品,处以罚款并下架处理。

五、结语:音乐江湖的“和而不同”

《年轮》争议的本质,是音乐产业从“流量至上”向“版权规范”转型的阵痛。当汪苏泷调侃“除了张碧晨,其他都是我的”时,他既是在自嘲创作者的“孤独”,也是在呼唤对版权规则的尊重;当张碧晨粉丝坚持“唯一原唱”时,他们既是在捍卫偶像的市场地位,也是在表达对艺术贡献的认可。

音乐的价值,从来不止于“谁先唱”或“谁创作”,而在于创作者与表演者的共同成就。正如《年轮》歌词所唱:“一圈又一圈,圈起你在我的心里面”——版权规则的“圈”,应圈住创作者的权益,也应圈住表演者的贡献,最终圈出一个健康、有序的音乐江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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