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明法院将于2020年7月13日至17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184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梁某
被告:区某1、区某2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时间:2020年7月13日下午15时
地点:荷城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被告区某1因购买物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区某1出借人民币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合同约定月息为2%。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转账肆拾万元给被告区某1,履行完毕出借款项的义务。但是被告区某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只支付了2个月利息,利息支付到2019年3月25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区某1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借款合同》第八条第3点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原告因本案诉讼已经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按照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要求区某1立即支付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给原告。
按照《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区某2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应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区某1立即归还人民币400000元及支付利息800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区某1立即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区某1立即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给原告;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区某2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6.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2124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田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时间: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
地点:荷城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在高明区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4月30日下午约16时30分,原告在高明区某项目30号楼地下室拆除顶板模板作业期间,其在拆除轮扣架时,不慎被突然掉下的长约6米的钢管砸伤左手臂。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019年7月15日,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佛高人社认工(2019)7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17日,原告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因原告对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40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自庭审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174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费13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950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00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600元;9.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10.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1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99元;以上1-11项合计:242693元(详见赔偿清单);1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之诉讼费用。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2193号至2200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徐某等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办法官:彭智聪
法官助理:区君萍
书记员:陈欣琪
时间: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2016年,众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XX房屋;被告应于2017年规定日期前向原告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否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各原告已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各房屋于2018年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根据合同约定,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的前提,但被告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将涉案各房屋分别交付给各原告使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进行以上案件的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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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