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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读物。据悉,《就业促进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2007年是劳动保障工作取得较快发展的一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进展。”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作了这样的总结。他同时谈到,“就业再就业工作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最好水平。”
有几组数据可以说明:
2007年1至11月,城镇新增就业1105万人,预计全年将超过1200万人。
截至11月底,全国累计有86.1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占总量的99.5%。
1至11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83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46万人。
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比去年底再下降0.1个百分点。
职业培训促进就业进展明显,预计全年再就业培训超过500万人,创业培训超过50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过800万人。
成绩背后是法律政策强有力的推动。
盘点2007年出台的就业法律政策:保障公平就业、扶持零就业家庭、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开展岗位培训、帮助农村劳动力就业……诸多让人眼前一亮的法律政策都指向同一个目标???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政府促进就业成法律要求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据预测,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就业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统筹城乡就业、解决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任务艰巨,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健如是说。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5日全文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而公众则对这部承载了太多人就业希望的法律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020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认为,从收到的意见看,这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参与面比较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也都积极提出建议。二是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非常多。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农民等基层群众所提意见约占收到意见总数的70%。三是许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富有建设性。有人结合自身的求职、创业经历反映情况,有人对政府就业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有人对草案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如此高的关注度,体现出公众对这部法律的期待。而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促进法的出台究竟能给百姓带来什么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认为,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张小健表示,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并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公平就业制度;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法律政策齐指“拦路虎”
“找工作太难了。有单位发现我是河南人不要的,有单位不要女生的,有单位不要本科生的……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做行政工作,可人家要求必须有亲属在北京能提供担保,这工作又没戏了。”一位河南籍女大学生这样讲述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
一名身高不足1.4米的女大学生向用人单位投放了150多份求职简历,面试过无数次,但都因为自己的身高问题,最终被用人单位拒绝。
很多应聘者都有过类似的求职遭遇。
身高、年龄、性别、容貌……五花八门的条件限制给许多应聘者心里投下了阴影。
作为一个庞大的人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业中遭受的歧视更成为了他们心中难言的痛。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他们不得不找人代为体检,甚至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北京、广州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就业歧视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显示,85.5%的人认为当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其中认为“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0.8%。
就业歧视已成劳动者就业的“拦路虎”。
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李援表示,在就业领域,就业歧视已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
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
最初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
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同时,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法律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为了方便劳动者进行诉讼救济,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树立起一面保障公平就业的大旗。”有关人士评价说。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更是将保障公平就业条款予以细化。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规定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