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十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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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00:49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第十九问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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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 中国普法)

原文编辑:路双英 王佳茹 刘海滨

本文编辑:姚日辉 谢红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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