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3006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8 05:42

光库科技(3006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4年02月01日 21:08:03 中财网    

原标题:光库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名称..................................................................................................... 4
二、保荐人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4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4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8
六、保荐人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1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1 三、核查意见....................................................................................................... 11
第四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1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27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李威、黄子真二人作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李威,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706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项目包括:通达电气 IPO、金富科技 IPO、凌玮科技 IPO、宏石激光 IPO、海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海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天润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龙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光库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华菱钢铁公开发行可转债等。

黄子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307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负责或参与的保荐项目包括:金富科技 IPO、龙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光库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胡彦威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全俊燊、龙卓恺、蔡英杰为项目组成员。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dvanced Fiber Resources (Zhuhai), Ltd.
注册资本:245,310,607元
法定代表人:Wang Xinglong
成立日期:2000年 11月 09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号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库科技
股票代码:300620
董事会秘书:吴炜
联系电话:0756-389880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
1、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光库科技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动股   3,179,145   1.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2,131,462   98.70%  
三、股份总数   245,310,607   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限售股 (股)  
1   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8,482,396.00   23.84%   -  
2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39,729,360.00   16.20%   -  
3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20,456,485.00   8.34%   -  
4   XL Laser (HK) Limited   11,597,885.00   4.73%   -  
5   冯永茂   4,810,029.00   1.96%   -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40,998.00   0.63%   -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融盛龙头 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39,940.00   0.55%   -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32,461.00   0.54%   -  
9   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11,525.00   0.53%   -  
10   吴国勤   1,163,406.00   0.47%   1,161,679  
    合计   141,764,485.00   57.79%   1,161,679  
(三)上市以来的筹资情况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9,946.60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万 元)  
    2017年 3月   首次公开发行   22,000.00  
    2020年 12月   向特定对象发行   69,705.41  
    合计   91,705.41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额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   168,339.42万元          
(四)上市以来的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 税)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0   2,170.33   5,920.54   36.66%  
2021   3,281.84   13,080.90   25.09%  
2022   3,281.62   11,780.29   27.86%  
经核查,报告期内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9-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资产   95,547.23   110,759.74   121,555.38   119,507.52  
非流动资产   99,761.66   85,425.91   55,229.76   42,672.06  
资产总计   195,308.89   196,185.64   176,785.14   162,179.58  
流动负债   19,750.23   23,450.46   17,359.66   17,804.98  
非流动负债   7,219.25   7,725.92   6,072.80   4,081.63  
负债合计   26,969.47   31,176.38   23,432.46   21,886.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68,339.42   165,009.26   153,352.68   140,292.96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合计   168,339.42   165,009.26   153,352.68   140,292.9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1-9 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营业收入   52,406.54   64,244.12   66,779.96   49,160.41  
营业利润   3,739.38   11,031.49   14,441.13   6,302.82  
利润总额   3,723.50   11,002.04   14,434.19   6,424.65  
净利润   4,668.86   11,780.29   13,080.90   6,060.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4,668.86   11,780.29   13,080.90   5,920.5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1-9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6,860.74   6,217.63   8,632.44   5,704.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9,624.94   -44,243.30   -24,594.36   -13,673.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4,558.74   -3,906.20   -4,538.86   66,813.4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的影响   410.76   1,486.53   -524.54   -830.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912.18   -40,445.36   -21,025.32   58,013.89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3年 1-9月 /2023-9-30   2022年 /2022-12-31   2021年 /2021-12-31   2020年 /2020-12-31      
流动比率   4.84   4.72   7.00   6.71      
速动比率   3.59   3.69   5.97   6.1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1.45%   14.57%   13.39%   12.41%      
资产负债率(合并)   13.81%   15.89%   13.25%   13.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   6.86   10.06   9.35   12.9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21   3.23   3.98   4.04      
存货周转率(次)   1.87   1.92   2.74   3.1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0.28   0.38   0.53   0.5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8   -2.46   -1.28   5.3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1%   7.41%   8.94%   8.87%  
每股收益(元)   基本   0.1903   0.4828   0.5331   0.2418  
    稀释   0.1903   0.4786   0.5319   0.2401  
注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注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注 3:2023年 1-9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 1,540,998股、0股和 8,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63%、0.00%和 0.003%;
保荐人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21,668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1%;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保荐人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3年 8月 11日,通过中信证券 263会议系统召开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
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对光库科技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光库科技除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bureau Plattner、Nitichai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s Co., Ltd.、盧王徐律師事務所等境外律师提供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和募投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综上,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聘请了境外律师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和募投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发行人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光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光库科技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得到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指标更为稳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稳健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光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推荐发行。

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 12月 8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投向、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作出决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3年 12月 8日公告。

2023年 12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3年 5月 9日召开的 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议案》,故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 5月 9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议案》。2023年 5月 9日,发行人公告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华发集团的批准
2023年 12月 18日,发行人收到华发集团出具的《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见》,同意光库科技本次发行 A股事宜。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经核查,光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3年 5月 9日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铌酸锂高速调制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12月 8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7184号《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止 2023年 11月30日)》,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3]001486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决议有效期至 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对本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上市地点等事项作出决议。

2023年 12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伟松、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3年 12月12日),发行价格为 40.1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珠海市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已于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项规定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0万元,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项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项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项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项规定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股票数量为 4,488,778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适用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项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项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5,390.00万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发行人已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项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
(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①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②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4)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5)保荐人应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人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未设立有集团财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股权收购;发行人与保荐人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之“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3、本次发行符合“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相关情形
(1)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就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2)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3)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4)保荐人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保荐人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中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涉及预计效益。

(1)公司已披露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详见《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可行性分析”之“(一)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之“7、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2)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的效益计算基于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之“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是专业从事光纤器件、铌酸锂调制器件及光子集成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光纤激光器件、光通讯器件、铌酸锂调制器件及光子集成器件。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门类下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根据国家统计局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子行业为光电子器件制造(分类代码:C3976)。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规定的“第一类 鼓励类”之“二十八、信息产业”之“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中的光电子器件制造行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属于《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拟在泰国建设现有产品的新产品线,达产后主要从事激光光源模块和光通讯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应用于光纤通讯、数据中心、激光雷达等领域。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募投项目行业属于制造业门类下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规定的“第一类 鼓励类”之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中的光电子器件制造行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属于《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战略新兴产业;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情形。

光通信是现代信息网络的核心技术之一,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

为了提高我国光通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多项产业政策和实施方案以支持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信部在 2021年 1月发布了《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要重点发展高速光通信芯片、高速高精度光探测器、高速直调和外调制激光器、高速调制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光传输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芯片、高速驱动器。2021年 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快 5G网络规模化部署,推广升级千兆光纤网络,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国家鼓励部分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化市场竞争,以提升企业的行业地位。2015年 3月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泰国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一带一路”为中国与泰国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2022年起包括中国和泰国在内的 10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中国和泰国之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进一步开放,中泰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泰国近年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吸引政策,同时具有社会稳定、贸易自由化程度高,营商环境开放、工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优势,是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理想落脚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光纤器件、铌酸锂调制器件及光子集成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产品广泛应用于光纤激光器、激光雷达、光网络调制、网络监控与管理、骨干网络的干线传输、数据中心、云计算、5G产业链、超高速干线光通信网、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海底光通信网、城域核心网、微波光子、测试及科研等领域。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拟通过购置土地及厂房新建生产线的方式新增光通讯器件和激光光源模块产品产能。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可年产光通讯器件和激光光源模块284万件,其中光通讯器件和激光光源模块计划产能分别为 264万件和 20万件。考虑到发行人光通讯器件产品与激光光源模块中的隔离器、合束器和耦合器等器件组件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线设备等方面重合度较高,本次募投项目的激光光源模块及光通讯器件产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互相转换,根据订单情况自行调整,产能具有一定灵活性。

1)本次募投新增光通讯器件产能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
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中,光通讯器件为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类别之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光通讯器件销售收入分别为 15,520.54万元、16,822.46万元、21,796.75万元和 14,465.5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 25%以上,属于发行人现有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募投项目拟在泰国新建光通讯器件产品产线,主要是拓展光通讯器件产能布局,满足海外客户需求,属于现有业务的扩产。

2)本次募投新增激光光源模块产能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激光光源模块产品是公司根据近几年市场新增的激光雷达和自动驾驶需求开发的新产品。激光光源模块是对光学器件、电子件和机械五金件进行组合装配用相似,较工业用的激光器相比,功率更低、体积更小,同时还需要具备光通讯器件的高可靠性要求。

激光光源模块产品在底层技术、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产线设备等方面与公司现有的光纤激光器件和光通讯器件产品重合度较高,仅根据激光光源模块产品对功率和可靠性的特殊需求,将现有光纤激光器件和光通讯器件生产技术进行了融合,并将核心器件与部分新增部件进行组合封装而成,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3)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属于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中拟使用 5,39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满足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均属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的事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规定,不存在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违法违规线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0.10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伟松、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协议自双方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日成立,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协议即生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于 2023年 12月 22日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已于同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处于光学元器件行业,产品市场需求主要来自光纤激光器和光通信领域。

光通信市场随着带宽需求增长、移动通信流量增长、通信网络升级等,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加大,目前处于稳定增长阶段。光纤激光器和光通信行业的资本支出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度较高,当经济不景气时,下游需求就会减缓。

因此,若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将可能影响光纤激光器和光通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市场需求,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光纤激光器件、光通讯器件下游客户对光学元器件产品的质量与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于行业新进入者存在一定技术、经验和品牌壁垒。但长期来看,随着同行业企业以及新进入者逐渐加大投入,不断实现技术创新,行业内竞争可能日益加剧。除此之外,竞争对手通过降价等方式,也可能加剧行业竞争,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尽管公司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客户关系、品牌声誉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如不能加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发展市场地位,将可能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

(3)海外收入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7,033.77万元、24,993.82万元、25,968.67万元和 20,038.5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5%、37.43%、40.42%和 38.24%,外销收入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且金额和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外销业务易受到出口目的地国进口政策、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外销业务发生波动,将对公司境外销售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光通讯器件和光纤激光器行业,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均支持鼓励行业的稳定发展,相关利好政策为项目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带来良好的预期。但如果未来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或降低支持力度,将会导致项目前景发生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下降。

(5)技术更新换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电器件行业属于技术驱动的行业,技术创新和迭代节奏较快。

光电器件技术和产品的升级一方面不断为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给厂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如果公司在研发上投入不足,或者研发方向出现误判,技术持续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6)汇率变动风险
境外销售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公司生产经营亦需要从境外采购部分原材料。如果人民币汇率未来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同时汇率变动将对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金额产生影响,因此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7)贸易争端风险
目前,国际政治形势复杂、国际贸易争端的发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公司产品以定制化、小批量为特点,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之一。若相关产品出口国家或原材料进口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从境外采购及向境外销售的成本提升、效率下降,削弱公司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经营风险
(1)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风险
近年来下游光纤激光器和光通信行业持续向好,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近三年收入水平呈增长趋势,成长性良好。如果未来出现光纤激光器和光通信行业等下游行业市场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景气度,或公司无法保持核心竞争力以持续性获得市场订单等情况,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可能下滑,存在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稳定的风险。

(2)新产品开发风险
持续研发新产品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为此,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及技术升级。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基础之上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使公司新产品投放市场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光学元器件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公司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不能获得市场认可,对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海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未完)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