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统一规定社会组织名称 90万家社会组织迎规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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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8 08:21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公益记者 李?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原扶贫基金会)、中华儿慈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蓝天救援队……这些耳熟能详的社会组织,每当有较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总能看见他们紧急驰援、冲锋在前的身影。

近年来,国内社会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以及公益慈善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一些社会组织仍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打着高高在上的旗号胡作非为,不仅损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民政部近期出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剑指上述问题,为全国近90万家社会组织制定了具体规矩,也为各级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提供了统一标尺。据悉,《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同时,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统一规定

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从初期40多家,到如今全国近90万家,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与独立性等特征,决定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必然占据着重要地位。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组织的名称规范方面,我国此前仅对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一些具体规定,在社会团体名称立法方面却是空白。加之已有的规定立法层级不高、约束力不强,各级部门把关尺度不一,导致不少社会组织出现取名“五花八门”的现象。

例如有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仅在省市地方,却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词;有的社会团体钻政策空子,利用成立分支机构、内部办事机构无须向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给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起了法人组织的名称,在对外活动时以独立身份出现,借此扩大“影响力”、谋求更多“实惠”;还有的滥竽充数的社会组织,打着看似官方背景的名号却实行骗钱的勾当,不仅破坏了社会组织的名声和公信力,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外,现有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约束力不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等缺乏相关规范要求等,都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

对此,民政部指出,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统一规定。同时,《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而此次制定出台《办法》,是解决社会组织名称领域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申请以及使用规范的现实需要。

据了解,《办法》作为民政部部门规章,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同时,为防止社会组织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公众误解,《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也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为字号

《办法》指出,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办法》同时指出,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包括: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

民政部表示,制定《办法》是解决突出问题、构建规范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下一步还要出台配套规定,把起名问题纳入年度检查,纠正不合规现象。

近日,科技部、民政部、中国科协公开发文,开展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主动承担学术自律自净的职责使命,常态化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

业内分析,这一专项行动透露出鲜明信号,即社会组织要更好发展,就必须走正路、有信用。此次“正名”只是第一步,社会组织规范发展还需更多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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