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洪某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房屋产权证户主被告洪某自离婚后必须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后被告洪某因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洪某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法院依法拍卖了被告洪某名下的房屋。买受人以人民币695,640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房产。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赔偿695,6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洪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因被告洪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被告洪某名下的案涉房屋被拍卖,无法过户至原告杨某名下,继而导致原告杨某丧失了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洪某因自身行为导致《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处理的约定无法履行,给原告杨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杨某依据法院拍卖价格诉请被告洪某赔偿695,64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涉案不动产登记在被告方一人名下,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强制执行导致原被告双方无法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稿 | 熊 燕
编辑 | 汪子颖
校对 | 李 辉
核发 | 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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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日普法丨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