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搜狐财经独家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将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尽快修订《商标法》、加强驰名、著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以及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2项议案,另外还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二次房改建立、缩小城乡差距、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等方面提出了14项建议。
尽快修订《商标法》 加强驰名著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
建议在加强商标保护的法律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经济、社会功能,在《商标法》中专章、专节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作出规定。
建议《商标法》增加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合理引导著名、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进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严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行为。【详细】
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
国家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详细】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地提高老百姓的收入,但由于物价上涨,再加上个调税起征点较低,又将老百姓的收入增长抵消,实际普通百姓收入水平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必须提高个调税的起征点到5000元,老百姓富了,国家救济的亦少了,财政开支减少了,更是利大于弊。
改革供地方式 二次房改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
公共住房是以“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方式招标供地建设的准市场化平价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改革供地方式、实行“四定两竞”招标是住房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详细】
发展中小城镇 缩小城乡差距
对迁移到中小城市、乡镇就业定居的农民特别是全家迁移的农户,若已有固定职业的农民实行交回土地,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参加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能让他们长期定居,实行劳动力真正转移,同时又可以将土地集约化经营,逐步发展成现代化农业。【详细】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
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要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并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详细】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拉动内需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对于促进消费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低收入者的消费欲望是最为强烈的,吃、穿、注行,无论哪一方面他们都还远没有得到满足,因此,提高低收入阶层的薪酬水平,不仅能够籍以改善民生,同时还对促进内需,拉动国家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详细】
关于保健食品审评及监管工作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中央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保健品行业是食品行业产品升级换代、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之一,可以有效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目前欧美国家都大力发展和推广保健食品行业,而中国中医历来推行药食同源的理论,发展保健品行业有着雄厚理论基及实践经验,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保健品审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导致中国的保健品行业远远落后于日美等发达国家。现就我国保健食品评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1、产品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审批周期太长。一个保健食品从开始报批试验到完成最后的行政审批,至少要花费2年以上的时间。保健食品毕竟不是药品,这种类似于药品审批的管理模式对保健食品来说过于繁琐,不利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按产品审批的制度存在大量重复审批的情况,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又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对于过去已经审批过的相同功能成分的产品,且在国内外已经证实其确切功效,如国内外已经销售了多年的产品如钙、维生素、鱼油、卵磷脂、蜂胶等,如果功能成分相同,完全没有必要按产品逐一重复审批。
3、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目前保健食品技术评审规则是一个内部掌握的手册,申请人在产品研发前不能掌握具体规定,给产品研发、试验过程带来一定风险,产品到了技术评审后,企业从评审意见中才能获悉有关规定,而有些规定又是致命的硬伤,常常成为导致产品申报失败的直接原因。因此,建议在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这些内部技术评审规则。
4、缺失申请人答辩机制。由于从评审制度中缺失申请人的答辩机制,当某些有争议的技术评审问题出现时,无法从机制上保证给申请人一个公平答辩的机会,从而导致保健食品被“误毙”的情况发生。这些制度的缺陷,既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是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尽快建立申请人答辩制度,以进一步保证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的透明、公正、高效。
5、审批与有效监管脱节: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等,这些问题都是发生在生产及流通等环节,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审批与监管脱节是当前保健食品行业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变目前对产品逐一审批的制度,采用“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保健食品准入制度。对采用具有确切保健功效、且已审批过的功能成分开发的产品,采用备案制管理:基于国内外充分的科学研究结果,可建立一个动态的、不断更新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名单,同时规定这些功效成分的每日最低食用量以保证其功效性;规定最高食用量、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的质量标准及达到标准要求可宣传的功能等以保证其安全性,避免夸大宣传等。对采用尚未确认安全性、功效性的新成分、新原料研制的保健食品,则采用产品审批制度进行管理:如进行严格的功效验证、毒理学验证、产品质量标准研究等。这样不但从制度上完全可以保证产品的功效性及安全性,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当前的评审工作效率、降低审批费用、缩短审评时间。
2、增加人员编制、加大管理投入:目前保健食品评审及监管环节效率低下,问题频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国家在此项工作方面的人员及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要管好这块工作,国家必须增加人员的编制,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诸如增加评审及备案环节的工作人员编制、增加生产及流通环节等监管人员编制、增加市场监督检查的经费等。
3、加强生产及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增加人员编制及经费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目前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等目前这些最薄弱环节的管理,如加大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产品的抽检力度,从产品质量、标签规范性、广告宣传合法性、不良反应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监管。
关于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对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国民营企业约2600万家,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50%,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是摆在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优化法治环境,切实实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提高民营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尽管为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2004年修订《宪法》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相比于对国有经济甚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保护,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甚至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对民营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很不统一,这明显不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2、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缺乏平等竞争的权利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依赖于国有经济,无论是从行政管理者的政府层面还是从既得利益者的国有企业来说,往往过于强调对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权利保障和政策倾斜,而忽视民营企业平等的竞争权利。因此,无论是在市场准入还是资源配置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比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和准入条件,一些行业始终没有对民营企业开放,或者说名义上是开放的,实质上根本无法平等进入、无法参与实质性的经营,有的行业甚至因加入世贸组织而已经逐步允许外资进入,而民营企业反而仍被拒之门外。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融资渠道也很不畅通,特别是在上市融资方面,尽管目前有中小板、创业板等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渠道,但其上市企业的企业规模、融资数量十分有限,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无论在上市基本条件还是审核标准上,很难获得与主板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这必然极大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导致我国至今缺乏大型或者超大型的民营企业,有的也只是凤毛麟角,甚至是昙花一现。
3、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民营企业财产特别是投资权益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与政府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常面临被彻底推翻甚至国有化的情况。例如,在前些年国家鼓励政策特别是鼓励中西部开发政策的引导下,一些民营企业逐步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为中、西部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质疑之声也逐渐多起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资产重组”、“整顿秩序”为由,对民营企业资产实行变相的国有化,民营企业财产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现象不仅损害到民营企业的权益,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和管理者,借助其优势地位,经常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迫民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购买指定产品等干预民营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1、建议制订统一、完整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引导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要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并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外的各个投资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要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执行《宪法》和《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除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外,禁止对民营企业财产征收、征用、国有化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即使是进行国有化的收购,也应当遵循市场方式,予以民营企业所有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另外,要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公开行政收费的制度和标准,对于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关于改革供地方式,进行二次房改
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住房是准公共产品。一个好的住房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家庭即全体国民的住房需求。国家《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后,保障性住房制度正在逐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商品住房制度满足了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却无法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尽快进行二次房改,建立第三种能够满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公共住房制度(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即准市场化的平价住房制度。
一、改革供地方式,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的基本框架
公共住房是以“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方式招标供地建设的准市场化平价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改革供地方式、实行“四定两竞”招标是住房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
二次房改后形成的住房制度基本框架是:保障性住房以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国有独资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四定两竞”招标,由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向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平价住房。商品住房仍然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建筑开发商开发建设,户型面积和房价由开发商自主确定,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简称“三三制住房制度”和“三三制房改方案”、“三三制房改路线图”,改革目标是建立“低端有保障,中端买得起,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良性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改革供地方式,发展四定两竞公共住房的五项内容
1、确定公共住房供地指标。政府将每年的住房供地计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然后安排商品住房用地,并向社会公示。
2、创新公共住房供地招标方式。以招标底价为准,实行“四定两竞”招标。
3、公共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实行轮候制和订单式开发建设。
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住房建设。支持大企业、企业协会、群众团体和社会贤达组建社会型住宅合作社和合作建房等非盈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共同参与公共住房建设。
5、实行一户一宅的准入制度。公共住房只出售给在本地工作满2年且购买第一套自住房和符合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条件的国内居民家庭。实行一户一宅的准入制度,不实行退出制度。购买公共住房后若出售,买方必须符合准入条件,且不得高于政府确定的本楼盘最高限价;出租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价收租。购买公共住房以后可以再购买商品住房。
三、四定两竞公共住房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发展四定两竞公共住房具有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矗我国宪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公共服务的性质,国有土地必须为全体人民服务,政府垄断的住房供地必须以改善全体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基础,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调控地价和房价必须坚持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执政理念,符合人民的愿望和房价收入比的国际惯例,土地财政不能偏离国有土地的社会主义属性。
2、“三控”降房价是包括有良开发商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地价过高、税费过高、房产暴利是导致当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建议国家采取控制地价、控制税费、控制利润的“三控措施”降低房价,开发商把利润控制在国际惯例通常不超过5%的合理范围,这也是人民的心声,政府应该顺应民意积极落实。民意不可违,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必须首先把挤占居民即期甚至远期消费能力的过高房价调低到合理区间。
3、简便易行,立竿见影,改革成本低。四定两竞公共住房改革好操作,见效快,兴利除弊各方共赢。不需要政府增加投入,不减少正常的土地财政收入,也不会给商品住房市场带来太大冲击。开发商给富人盖房子还会有高于公共住房的利润,政府也会增加财政收入。
4、四两拨千斤,是楼市的稳定器、发动机和反腐剂。四定两竞使房价合理,预期明确,解决了房价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有利于增加住房消费。短期看会带动高房价合理下行,但也封杀了房价非理性下跌的空间,形成三种住房制度相互制衡机制,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四定两竞改革使建房成本公开透明,也将成为防止房地产腐败的利器。
5、2009年以来地价和房价再次非理性上涨更加证明,现行的商品住房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全国人民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呼声再次高涨。不改不得人心,不改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不改将严重干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不改将继续推升我国一业虚旺百业衰的房地产泡沫,后患无穷。
为此,建议国务院成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二次房改,提出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和四定两竞公共住房改革的具体方案;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尽快通过立法确立三三制住房制度,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让人民满意的多层次良性发展、长治久安的住房供应体系,并选择1-2个城市进行改革试点,保证二次房改的逐步完善施行。
关于加大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补贴,提高贫困地区教育质量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我国教育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目前尚有部分边远贫困地区由于教师工资水平低,又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导致这些地区教师人才匮乏,师资严重短缺,基本的教育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影响我国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最终亦将阻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在很多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教师资源严重匮乏,校舍建好了没有师资,有些贫困地区仅有的教师亦要承担“一师一校”的“全科教师”的任务,即一个老师要负责大多数甚至全部科目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压力较其他地区教师更为繁重。
除了工作任务重、条件差、压力大之外,贫困地区的教师待遇亦较差。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普遍较差,其财政经费仅能保运转,根本无法解决教师津补贴,亦就使得不少贫困地区即使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教师津补贴政策,亦无法真正落实。这些年来,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城镇教师的待遇得到较大改善,但是贫困地区的教师收入与城市教师的收入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这样艰苦的条件一方面使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亦使得这些地区教师分不进、留不住,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来从教,形成恶性循环。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亦提出了要“加大教育财政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教育……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等要求;最近,中央亦提出今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等方面转变,而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最终需要依靠教育的发展。综合以上因素,为了改变贫困地区教育落后现状,建议:
1、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待遇,使贫困地区教师的收入高于城市教师收入。
建议国家要提高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待遇,设立专门的贫困地区教师补贴政策,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予以拨付,不仅要使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基本收入得到保障,而且要使他们的收入高于城市教师收入,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年轻教师、优秀教师到贫困地区教学一线工作,吸引更多的人才充实贫困地区教师队伍,才能均衡城乡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2、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无力拨付教师津贴的,建立国家单项补贴政策。
对于一些因地方财政乏力,无法兑现地方教师津贴政策的贫困地区,建议国家建立单项的教师津贴政策,从国家财政中予以拨付,切实保障贫困地区教师的收入按时、按量、足额发放,从而避免师资力量的继续流失,使那些条件艰苦的学校有教师可用,并留得住教师。
3、鼓励大学生到贫困地区支教,建立制度保障,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与倾斜。
建议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支教,尤其是要建立师范院校和贫困地区扶贫帮困对接工程,规定师范院校大学生毕业后要到贫困地区支教服务2-3年再返回大城市,国家亦要为这些到贫困地区支教服务的大学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在支教服务回来后在择业、考公务员、考研究生甚至是住房等方面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并将其支教服务工作成绩作为回城择业的考核指标之一。这样既能带动一大批优秀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服务,解决一部分大学生就业问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又能解决贫困地区师资力量不足问题,推动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关于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会议确定,《住房保障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之一。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集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代表,启动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为促进加快立法进度,特起草了《住房保障法草案建议稿》,共六章二十九条。提请在全国展开大讨论,公开征求意见,以全国人民的大智慧,破解现行住房制度的弊端。
住房保障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国居民住房权,提高居住水平和住房负担能力,改善住房环境品质,实现住有所居,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国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住房建设模式与消费模式,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住房保障决策协调机构,为国家住房委员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和各地发展城乡居民住房保障的目标、方针、政策和年度规划,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住房委员会委员中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须各占15%以上,重大决议决定均须2/3以上委员通过方才有效。
第五条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镇住房保障
第六条国家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住房标准及保障方式,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分类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保障性住房须在城镇各类地区与其他住房搭配建设,其基本设施和环境品质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满足单户独居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可以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两种形式,其中廉租住房户型建设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的和民间的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费用和房价包括以下五项:地价、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安费用、管理费用与微利,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房价的3%。
保障性住房须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且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作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若出售须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或在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购买对象仅限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出售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七条国家建立公共住房制度,以准市场化的平价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不受户籍限制,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所有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的方式招标供地,由民间的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费用和房价包括以下六项:地价、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安费用、管理费用、税费与利润,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销售房价的5%。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国家将房价收入比作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制定中心城区有正常收入的中等收入双职工家庭购买公共住房的房价收入比指标。以户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为参照,一线城市须控制在8倍以下,二线城市须控制在7倍以下,三线城市须控制在6倍以下,小城市和建制镇须控制在5倍以上。
购买公共住房后若出售,买方须符合准入条件,并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住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售价不得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该楼盘公共住房最高限价;出租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价收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国家建立商品住房制度,以商品住房保障较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商品住房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供地,由建筑开发商开发建设,户型、面积和房价由建筑开发商自主确定。
商品住房依法买卖不受限制。
第三章农村住房保障
第九条国家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以集体土地为农村村民无偿提供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或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规划范围内申请并获得批准宅基地后可以自建或委托建设住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国家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以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和村民互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进城取得保障性住房、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或产权(包括部分产权)的申请权或购买权证书后,须依法履行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手续并提供县级政府相关证明方可参与轮候。自提供县级政府相关证明后,轮候期不得超过一年。相关法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调控
第十二条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全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60%,其中中心城区必须保证50%以上住房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上述计划没有落实之前,不得供应商品住房所需土地。
住房用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单位须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须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土地须征缴增值地价。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须将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中央与地方人民政府均须设置住房保障基金,住房保障基金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各种赠与款等构成。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与地方住房保障基金区别各地区不同情况,按比例负担。
第十四条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免收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等契税。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对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住房的家庭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政策。
对于城镇每户居民家庭以购房先后顺序计算,合计拥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自有住房免收物业税,出售减征或免征资产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150平方米部分均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每年征收1%的物业税,出售须征收30%的资产增值税和3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多渠道住房投融资制度。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住房保障作用,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住房须长期实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20%、基准利率下浮30%的规定。发展住房储蓄银行,提高居民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
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的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抵押保险制度,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
通过适度和有效的金融管制和宏观调控,推动住房金融制度的稳步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充分利用央行信贷征信系统,加强贷前审查,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组建住宅合作社,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国家强制性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的违法行为,确保其安全和专款专用。改变资金闲置沉淀状况,简化审批环节和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重点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政策性、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向专业性金融机构的转变。成立中国公共住房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共住房工程发放政府补贴的低息贷款。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透明,是建立廉洁高效住房保障行政制度的基本条件。必须实行包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建设、土地、规划、财政、税务、城管、交通、社会保障、工商、环保、节能、卫生等相关部门和自来水、电业、燃气供暖等垄断性公用事业相关单位在内的集中办公审批验收制度;实行审批验收人员和审批验收进度网上公示制度,使整个审批验收过程网络化、公开化、透明化;实行审批验收人员集体负责制度,防止个别人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实行问责制度,强化对违法审批验收、推诿拖延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建立房价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维护住房市场公平竞争和正常市场秩序。各级物价局均须加强房价统计研究工作,建立一个权威性、科学性、专业性的测算体系,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每个项目的房价成本清单,向社会公众传达准确的房价信息,为宏观调控和财政、税收、金融监管及司法监察提供依法。
第二十条建立住房、宅基地的全民登记和住房交易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全体居民住房档案,实行全国联网的住房登记管理系统动态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年开会期间,都要讨论和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城乡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的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城乡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作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标准,并对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考核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所属各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规划完成情况。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非法获得城镇保障性住房、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村民宅基地者,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财政开支人员按照贪污和贪污罪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他人员按照诈骗和诈骗罪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凡举报有功人员,可以合计获得违法查处金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以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名取得土地后,又将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以诈骗国家财产和诈骗国家财务罪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规划、建设、监管中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优损害住房质量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停止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因住房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筑开发商哄抬商品住房房价或者订立价格同盟,非法囤积房源,垄断商品住房市场的,按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XX年X月X日起生效。
关于加快实施发展中小城镇,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2009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亦将统筹城乡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将农村城镇化、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党中央的决策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我认为中央决定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决策是英明的,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从发达国家发展的历史来看,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实现社会和经济现代化、走向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近五十年来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正是以大批城市工业、居民从大城市中心迁往市郊和农村地带,从而形成以政治、金融、文化为中心的大城市和以工业为中心的中小城镇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的二元结构。
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再加上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化政策,乡镇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根本无法消化这些剩余劳动力,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大城市,特别是东部、南部城市打工,造成了许多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交通拥堵、房价攀升、人口膨胀、环境恶化、劳动就业压力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而农村劳动大军在城市与乡村以及各个城市之间的无序摆动,不仅导致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社会资源在迁徙过程中的巨大浪费,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同时,由于大城市生活成本高,农村劳动力亦无法长期在大城市生存,亦就实现不了真正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改变不了乡镇依然落后的现状这一国情。而发展县域经济,在中小城镇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就能够就地吸收农村劳动人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将加快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目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动员工业企业下乡,大力发展县城经济发展。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议,国家放宽了中小城市和城镇户口限制,鼓励农村人口向中小城市和城镇转移,但如果中小城市和城镇没有就业岗位,这些人又如何在中小城市和城镇生存呢?因此仅有工厂从大城市搬到中小城市才能创造就业机会,让大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工返回就业,工业就业人多了,又刺激了当地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由于中小城市生活成本低,而且就近家乡,一人就业可以全家迁居,真正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
二、为推进城镇化进度建议采取几项政策
1、控制大城市工业用地指标,迫使企业迁移到地、县。
建议国家采取减少,甚至不给大城市工业用地指标,迫使企业必须建在地、县市与乡镇,让企业逐步下乡,同时迁出多少企业国家就降低迁出地的税收任务,这样才能鼓励大城市地方政府放企业下乡,促进企业自主下乡,将大城市逐步发展成为政治、文化、科研开发、金融、商业中心,将制造业逐步从大城市迁移到中小城市与乡镇。
2、对迁移到中小城市、乡镇就业定居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贴
对迁移到中小城市、乡镇就业定居的农民特别是全家迁移的农户,若已有固定职业的农民实行交回土地,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参加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能让他们长期定居,实行劳动力真正转移,同时又可以将土地集约化经营,逐步发展成现代化农业。
3、进一步鼓励乡镇民营企业与乡镇企业的发展
积极扶持乡镇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及为大企业加工配套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就地消化部分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发展。浙江、江苏等沿海省份的农村繁荣富裕的现状都是靠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带动起来的,应该已有成功的经验,可以予以借鉴并发扬光大。
4、发展乡镇医疗、文化、教育事业,改善居住环境。
国家可将资金投资到乡镇上,发展乡镇医疗、文化、教育事业,一方面可以解决一部分大学生就业,特别是农村出来的大学毕业生返乡就业。同时亦能改善农村乡镇的居住环境,逐步将农村乡镇发展成为人们向往的居住地,缩小地域差别、城乡差别。
关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胡锦涛总书记2月3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就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工作提出8点意见,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谋求经济长远发展主动权、形成长期竞争优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一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究出的科技成果,甚至被鉴定“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却都被束之高阁。这种“锁在深闺无人识”的尴尬,不仅挫伤了科研及创新人员积极性,更造成了巨大的浪费。造成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我们国家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长期以来实行以学术成果为核心的晋升激励机制,导致科研人员长期重数量、轻质量,重理论研究和论文、轻实际应用,因此这些成果往往都是学术成果、论文成果而不是真正的科研成果,在成果的实用性、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往往都存在一定缺陷,二是科研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供需双方互不知情,搞研究的机构手里拥有大量的科研成果找不到转让机会,同时企业没有信息来源,掌握不到先进的技术,不能获得技术优势,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三是众多的中小企业自身科研水平低下,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科研激励机制和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改变片面以学术成果和论文数量作为晋升的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进一步建立向科研成果产业化倾斜的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成果最终转化和产业化在成果鉴定、评奖等方面的权重。要改变科研经费在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部门之间封闭循环的体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报制度。除了国计民生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以外,都要以科研项目能否产业化作为科研立项的重要依据。以科研成果是否转化或者产业化作为成果奖励的重要指标。
二、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建议各级政府尽快建立完善新科技信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和需要者都能尽可能快的低成本的获取信息,力图克服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需求缺口与供给过剩并存的问题。这个平台要相当于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代理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以确保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商业机密为己任;这个平台同时还要提供一些共享信息,力求避免科研的重复劳动;在这个平台上由政府出面举办一些诸如科技展览会、新产品展览会,或者办一些网站、报刊杂志定期公布科技信息,让科技需求者了解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的供给信息,同让科技成果的供给者充分了解该成果的需求信息。
三、尽快确立以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提高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
1、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科技经费的投入,应重点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要加大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
2、鼓励依托重点企业,组建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要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努力造就国内一流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设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
3、建议整合企业、院所和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建立一批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产学 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重点解决产业集成创新中的科技、工程和装备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建议加大对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的鼓励政策
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用以奖励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获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重奖。
2、加快出台对拥有科研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实现产业化的特殊政策: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3、按照科研成果研究阶段发生的实际费用,并应在科研成果转化完成并实现了一定的实际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后再收取合理的转让费,切实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门槛与成本,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关于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积极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上部分企业出现了资金缺乏等问题,形成了对外来资本的深度需求,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机遇。同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企业实力不断提升,“走出去”的愿望亦越来越强烈。而且,无论从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增加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和后劲看,还是从突破贸易保护壁垒,培育中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来说,中国要做强做大,成为世界强国,迟早要进军海外市场,“走出去”是一种必然选择。但是在怎么“走出去”和“走出去”以后怎么做的问题上,我国企业目前还存在一些困境:
1、央企单独“走出去”易遭遇政治抵制
一般来说,央企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是政治性的阻力却成为央企对外投资遇阻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外往往将央企与政府相关联,认为央企“走出去”代表的是政府行为,即使央企再三强调作为企业的独立性及商业性,对方依然对此较为敏感,容易引起他们对本国经济安全与资源安全的担心和顾虑,亦成为拒绝中国央企投资的一个重要借口。自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对海外的投资并购至少有十多起大的交易失败案例,包括石油、矿业、通信和汽车等多个领域,所涉及的中国企业大部分都是大型央企。
2、盲目抄底,导致海外并购风险增加。
海外并购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涉及到当地的政治、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这几年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很多由于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与当地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并购失败屡次发生。再加上有一些企业本身国际化经营水平还很低,人才、资金等资源匮乏,尚未具有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市场的能力与实力,却进行盲目抄底,使企业陷入并购的泥潭不能自拔。据统计,仅2008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损失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可见,如果盲目抄底与并购不仅不是机遇,还会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甚至陷入并购陷阱,使企业走向破产的不归之路。
3、单个企业小打小闹,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
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体主要是央企和民营两种。央企有雄厚的资金,但容易遭到政治抵制,民企“走出去”不容易引起国外注意,但是民企往往由于资金、实力不够,只能小打小闹,再加上有些企业只知道赚取利益,缺乏长期发展的观念和维护国家形象的大局观,给当地的生态、经济发展等带来危害,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亦损害了我们的国家形象,不利于中国软实力的提升。
这些难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障碍。为了更好地推动“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建议:
一、采取积极稳妥的“走出去”策略,注意风险防范。
1、防范并购风险,避免盲目抄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并购是一个机遇,但是要把机遇变成现实,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量力而行。现阶段,一方面我们要防止盲目抄底,另一方面要抓住机遇去国外挖掘一流人才,购买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技术、人才为我所用,为我们中国企业的崛起奠定扎实的基矗
2、防范政局风险,加强政治安全保护。
企业到海外投资,一旦所在国家的政局不稳定,将会给国内企业带来严重的投资风险。因此,建议政府要为国内企业去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政治保护。同时,建议政府和我驻外使馆亦可为我国企业提供所在国的投资政策、法律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相关信息,降低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
二、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走出去”方式
1、让国外企业为我们贴牌加工
金融危机使国外一批原来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资金出现问题,而这些国家和企业拥有的技术和资源往往又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建议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为我国自主品牌进行贴牌加工,进行国际资源整合,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为外国低价贴牌加工的历史。这样既能降低投资风险,又能解决国内的技术和资源不足问题,还能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和资源出路问题,达到双赢的效果。
2、在欧美等自由贸易区国家投资建厂,把部分技术成熟的产业投资转向欠发达国家,规避各种国际贸易壁垒。
目前,国内已有很多企业与欧美等一些自由贸易区有贸易往来活动,建议政府可以将这些企业组织起来,到自由贸易区国家中投资建厂,建立产业园,将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卖到其他国家。这样既能绕开贸易壁垒,亦有利于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扩大海外市常同时,我们亦要把眼光转向非洲、南美、东南亚等新兴经济体,深化双方在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和矿产品开发等传统领域合作,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走出去”格局。
三、鼓励央企和民企合作“走出去”,降低海外并购风险,实现互利双赢。
企业“走出去”必须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基础上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单方面受益的事情不可能持续。因此,建议国家要鼓励央企和有实力的民企合作,实现央企和民企合作走出去,可以通过央企控股或参股民企,或者央企联合民企另外成立新的股份公司的形式来弱化对方的政治敏感性,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内紧缺资源和产品进口,放开投资主体。
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各国对本国市场和贸易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我们面临的贸易摩擦亦越来越多。而且,由于一般央企出面投资易导致国际资源价格抬升,而民营企业参与则不容易引起注意,亦能“蚂蚁啃骨头”式使资源积少成多。因此,建议国家要鼓励进口,尤其是紧缺资源和产品的进口,并要放开进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集全国之力,整合全球的资源、能源优势转变为我国的经济优势,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于加强引导,宣扬中华文化,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精神在历史上曾经激励中华民族抵御外辱,在和平年代同样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步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进入到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阶段,而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密切,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正逐步向我国渗透。文化是西方国家对我国继军事、经济之后的重要渗透手段,由于目前青少年对中国传统文化认识较浅,民族意识薄弱,容易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这对中国未来的危害深远。因此,需要加强引导,宣扬中华文化,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加强文化引导、宣扬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措施
1、正确引导民众的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西方国家用粉饰化的形象,利用各类媒体在中国宣传自己的价值观,从而异化中国民众和下一代的价值观,弱化中国的民族精神,最终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面对西方价值体系对我国影响力的日益加深,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引导,通过电影、电视、网络、书刊、奖项评选等文化传播方式宣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在宣扬传统中华文化的同时亦要与时俱进,多寻找新的文化亮点,将新时期体现我国民族精神的事例加以总结宣传,如抗震救灾的团结精神、抗击金融风暴的智慧精神、中国企业家的开拓精神等等。
2、加强宣传教育,宣扬中华文化,培育民族精神。
(1)加强对中华文化的教育普及、重视中华文化的传承,民族精神的弘扬。年轻一代是民族的未来,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践者。而西方物质化的文化产生的价值观对我国年轻一代的影响也更容易。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对青少年关于中华文化的教育普及,广泛开设传统文化课程,让下一代从小就有机会去了解、接触中华文化,有机会去选择自己喜欢的中华传统文化来进行修习,使得青少年热爱中国,热爱中华文化。
(2)加强历史教育,树立民族精神。中国历史上有大唐盛世,有南宋时期占世界GDP80%的辉煌,也有近代被列强侵占的屈辱。无论是辉煌还是磨难,中华民族精神都为国人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坚实支柱,使得中国人民团结一心,抵御外辱,不断发展,中华民族的骨气和气魄也得到了世界的尊重。建议政府一方面通过媒体、民间机构宣传、保护历史古迹等措施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历史民族精神宣传,增强民族自信心;另一方面,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精神历史教育,深化青少年对民族精神的认识。
(3)用产业化促进文化的传播、普及,推动传统文化进步,不断为民族精神增加新内涵。宣扬文化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让文化本身具有吸引人的魅力。有魅力的文化需要经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研讨班”讲话时说:“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加快开拓文化市潮。产业化是文化进步的重要手段。文化存在于社会当中,脱离社会发展步伐的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国古代的曲艺、瓷器、书画、建筑等文化类别都具有相当完备的产业链和专业的从业人员。纵观古今,中国传统文化的产业生命力一直非常强。许多产业,如瓷器、中医等亦受到全世界的青睐。建议有关部门大力培育、扶植与传统文化有关的产业,推动中华文化不断进步。
关于尽快修订《商标法》、加强驰名、著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的议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第二次修订并实施后,迄今将近九年。在这九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在涌现出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的同时,国际知名企业也全面进军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由于《商标法》长期未能得到修订,现有的法律规范在对驰、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的保护方面略显不足,确实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鼓励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民族企业的目标不太相符。因此,对《商标法》及早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一、目前《商标法》在驰名、著名商标和民族品牌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不利于民族品牌的成长、培育和保护
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确实存在较多争议,特别前期出现了一些地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过滥、地方政府过度追求驰名商标数量等不良现象,导致对这一商标保护制度是否过滥的争论,一些专家、学者强调的驰名商标保护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观点占据了主流,并直接影响到《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这些观点确实有其道理,但如果我们的商标立法过于强调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可能名义上与国际接轨了,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中国国情。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不仅要看这一制度的法律功能,还要看它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特别是我国仍然处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成长阶段,国家倡导的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的目标远未实现,如何让商标保护制度适合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仍然是我们着重考虑的因素。因此,目前《商标法》过多强调驰名商标的被动保护,对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的一些著名商标未予立法保护,不仅会限制了我国驰名、著名商标的建设和发展,更不利于今后民族品牌的扶持和保护。
2、我国《商标法》没有设置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保护制度,造成商标权利人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权利人为防止抢注而提出防御、联合商标注册申请存在法律障碍。由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往往是为了打假维权目的,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实际使用,而我国《商标法》又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且对“使用”的定义也十分严格,这就使得我国的一些驰名、著名商标的权利人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不注册联合或防御商标,面对抢注行为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提出异议,不仅增加成本,还会面临不能无法跨类保护的风险;而如果注册了,未实际使用的防御、联合商标又随时面临着被撤销的威胁。这显然不利于著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
3、目前商标异议、复审制度的设置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直接导致商标注册流程缓慢,一些知名商标虽长期使用却无法得到注册保护。一些不法分子为规避法律责任,利用当前《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提起异议、复审以及诉讼程序的漏洞,肆意拖延权利人商标的注册核准程序,来达到其规避侵权责任、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恶意敲诈的目的。这也直接导致一些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却长期不能被核准注册,有的甚至长达七、八年还未被核准,几乎接近注册商标的十年保护期了,使得一些著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二、及早修订《商标法》、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保护力度的建议
1、建议在加强商标保护的法律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经济、社会功能,在《商标法》中专章、专节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作出规定。鼓励国内企业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适当宣传其著名、驰名商标予以支持,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创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适当扩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符合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要鼓励其申请认定,而不宜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前提,当然,为避免乱认定,也应明确并适当控制有权认定著名、驰名商标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范围。
2、建议《商标法》增加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合理引导著名、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进行了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严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行为。
3、建议修改当前的异议法律程序,限定异议程序的申请人资格及启动理由。建议对商标异议权利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特别是对其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的证据,同时规定商标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赔偿被异议人因异议程序滥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支出,以更好地防止异议程序的滥用。
关于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以拉动内需、
促进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当前,世界的经济并未完全出现复苏迹象,特别是欧美国家更难言复苏。因为欧洲实施的高福利、高税收的政策,干与不干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因而缺乏创造财富的动力。美国实施的是虚拟经济,无法解决就业问题,尽管其目前提出来要恢复实体经济,扩大出口,但亦不是短期能实现的,因此,我们的经济增长,不能再依赖欧美的消费拉动我们出口来实现,而且,今后欧美国家为了其本身的利益,肯定会制造更多的贸易摩擦来限制我们出口。为此,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靠拉动内需来发展,而且我们亦有能力拉动内需的发展。中国有13亿人口,多于欧美国家的人口,如果把这个内需拉动起来,再高速发展二、三十年应该没有问题。2009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努力下,实现了GDP增长8.7%的优异成绩,亦是国家采取了家电补贴、汽车补贴、放宽房贷等政策拉动了内需所取得的,但是我们亦应该看到,仅靠这三项措施尚不能持续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健康增长。因为无论是汽车还是家电,毕竟都是耐用消费品,短时期就会饱和,住房由于房价偏高,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而房市都是炒房者靠银行贷款在囤房盈利所产生的虚假繁荣,并没有真正实现消费。因此如果要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增长,还是要从拉动内需着手,而拉动内需还需要从调整国民收入结构着手。现对进一步增加老百姓可支配收入、提高老百姓消费能力、拉动内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个调税起征点到5000元
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必须提高个调税的起征点到5000元。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地提高老百姓的收入,但由于物价上涨,再加上个调税起征点较低,又将老百姓的收入增长抵消,实际普通百姓收入水平并没有太大的提高。某些专家所说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是对富人有利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富人对2000元还是5000元起征个调税根本无所谓,而广大工薪阶层能拿到5000元收入而不征税,才算是拿到手的自己真正的收入,是实实在在可以去消费的。这样亦可以逐步培养一批中产阶级,使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个调税起征点还应有更大提高空间。至于起征点提高了大部分工薪阶层无须征税了,国家个调税少了一大块的说法实际上也仅是看了表面现象,如果减少了这部分个调税增加了消费、增加了就业机会,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其他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利基扩大了,增加的税收可能比减少的更多,再说老百姓富了,国家救济的亦少了,财政开支减少了,更是利大于弊。
2、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增加员工收入,加大科研投入与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合理的一次分配是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基矗建议国家对企业在最低收入标准之外给员工增加收入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的5%之内予以抵扣,让企业有能力在一次分配当中扩大员工的收入,同时允许企业用于科研投入技术改造的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的5%以内进行抵扣,让企业有实力、有积极性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企业发展了,税基扩大了,国家税收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合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税收政策及15%所得税政策后,国家的税收是年年大幅增长而不是减少就是一个实例。
3、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
当前“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尽量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当农民比当工人生活一样好才有人愿意当农民。要解决农产品的价格问题首先要解决农产品的出路问题,一是要扶持加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二是鼓励多余农产品出口,减少农产品进口;三是要指导科学种田,提高农产品产量与质量;四是要给予农民种植、养殖的信息指导,以免产量过剩、贱价伤农,甚至卖不掉造成损失。
4、将对三农的补贴集中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
现在用于“三农”的补贴政策很多、很散,而且通过层层的盘剥,实际真正到农民手中的补贴并没有真正全部到位。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亦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因此,建议政府将三农补贴政策集中使用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补贴农民建房。因为农民辛苦一辈子实际上亦是为了一套房,而且目前农民的居住条件亦确实太差。希望政府鼓励农村利用荒地、荒山,按规划建设新农村,将原占用的耕地腾出来复耕,国家针对各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制定相应标准来实行耕地复垦补贴与建房补贴,一则可以拉动经济发展,同时也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变了农村面貌。
5、民生工程不仅要惠及全体群众,更要重点集中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亦存在着一些低收入的贫困群体。而造成这些贫困群体的原因除了偏远地区因自然条件极其恶劣外,极大部分属于因生大病与培养子女读大学所产生的贫困,因此国家救济的应该是这个群体。而目前很多政策都是普惠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而真正困难的尚不能救济到位,并未能真正解决问题,建议今后国家出台的政策要有救济的标准,将钱用到真正需要救济的群体上。
6、发放一万亿消费券,全面拉动消费
过去的一年,实体经济复苏还比较慢,主因是国内消费启动仍显乏力。依靠税收等政策来刺激消费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国家发放一万亿消费,给予低收入群体,一年内使用有效,而且以3:7的比例与人民币套用,亦就是购买商品花100元可使用30元消费券、70元人民币,这样可以拉动3.3万亿的消费。这样就可让各行各业都复苏了,又解决了就业问题,就业后有了收入又会增加消费,这样可能会增加5万亿的营业收入,国家估计又会征收到5000亿以上的税收。这样一下子就把经济搞活了,而实际上花钱不多,而且消费券仅允许国内企业回笼,并向银行兑换人民币,这样亦就真正地支持了国内企业的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国家安全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国防建设是整个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实现我国“富民强国”的重要保障,又是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中国国际地位的根本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结束了有国无防的历史。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后,国防力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当前国际形势并不太平,强权政治、霸权主义依然存在的形势下,西方国家把中国视为潜在的“全球对手”,周边国家纷纷加强军事建设,对我国采劝防御”措施,我国周边的军事环境、安全环境十分严峻。
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真正的富强。
一、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的军队。针对我国海岸线长、邻国多的情况,不仅要建立强大的边、海防,而且要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高度机动能力的军队,确保国家在任何方向上遭到侵略,都能迅速投入交战,并取得胜利。
二、集中科技力量,重点解决武器装备技术问题。当前我国国防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与美俄等国家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高精尖武器人家对我们实行禁售。因此我们要集中科技力量,自力更生,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提高我国的武器装备技术水平。
三、不断加大国防投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尽管我国的国防投入近年呈增长的状态,但占财政支出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占GDP比例维持在1.3%左右的较低水平,国防费总额仍低于世界一些主要政治、军事大国水平,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只有不断加大国防投入,建立强有力的现代化国防,才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才能确保经济发展成果不被别国掠夺。
四、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国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和经济的发展。要从小抓好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增强全国军民居安思危的国防警觉和一旦强敌压境全民族同仇敌忾消灭敌人的精神准备,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良好氛围。
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几点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企业最低工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等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不断调整,屡有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仍显缓慢且水平偏低。
当前,我国已经逐步摆脱了金融危机的影响,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增长速度逐月回升向好,大多数企业的发展态势不错,已经具备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去年12月份开始,CPI已由负转正并呈逐渐上升趋势。物价上涨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了压力,尤其是对低收入人群造成的影响更大,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使其生活水平面临下降。因此,CPI的由负转正也要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进一步保障民生,保证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不受或者少受影响。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可以切实改善民生,同时还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倒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有益:
1、能够在改善民生的同时,促进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在后金融危机时期,通过促进消费拉动经济更具有迫切性。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对于促进消费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低收入者的消费欲望是最为强烈的,吃、穿、注行,无论哪一方面他们都还远没有得到满足,因此,提高低收入阶层的薪酬水平,不仅能够籍以改善民生,同时还对促进内需,拉动国家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2、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表面上看会增加成本,对企业生存构成压力,但同时这也可以对企业转型升级形成倒逼机制,成本增加了就迫使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迫使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从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向着更高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升级,从而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渐进地、不断地进行;需要综合考虑物价、经济增长等各方面情况;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监管,保证落到实处。为此建议:
1、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对最低工资标准定时调整,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要效仿国内燃油价格调整机制,建立与CPI、GDP挂钩的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让工资指导线随着物价、经济增长而增长;要充分考虑到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支出增长的因素,将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中。
3、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可以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相关办法和工资指导价位,分行业实行有区别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落到实处,切实贯彻政府的惠民政策。
关于完善食品监管体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抽检程序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摆在公众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形成的食品监管体制不顺、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乱检查、乱收费等问题,并未因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而得到彻底的扭转。为此,建议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化、规范食品抽查和检验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食品监管体制依未理顺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食品安全监管是由农业、卫生、食药、质检、工商、商务、海关等多个部门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各自独立的分段监管。尽管《食品安全法》在理顺监管体制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等,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分段管理、多头管理所带来的一些弊玻从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来看,分段监管模式确实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导致各部门交叉管理现象较多,有时还会出现各部门都无法顾及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分段监管还会面临“协调难”问题,由于依法承担某一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个职能部门目前基本各自独立、各管各段,如果协调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会出现遇到好事都想管、遇到问题都想推、结果成了没人管的局面。前年出现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和近期的“问题奶粉未销毁事件”恰恰突显了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弊端和问题。另外,分段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管理体制的简减和高效,甚至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
2、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化进度缓慢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基础,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要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规定不得制订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但该法颁布接近一年、实施也已半年多,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化进程却十分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原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几乎每个监管职能机构都有权制订国家或是行业标准,没有真正做到行家立法,导致标准制订泛滥,往往会出现就同一监管事项不同机构或部门重复制订标准,甚至还有标准打架的现象,这必然导致卫生部门在整合现行各类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卫生等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时需要与原有制订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工作量十分巨大,同时在缺乏必要的人员配置和财力支持的情况下,也必然影响到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颁布和实施进程。而当前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迟迟未能出台,也导致了因《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执法冲突现象较为严重,如一些监管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一些食品进行查处,而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特别是食品抽查、检测程序、信息发布不规范
食品监督抽查、检测和信息发布,不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且对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均影响较大,无论分段管理还是统一监管,都应当有统一的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信息发布渠道。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但在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标准、规范之前,原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仍可继续从事检测活动,而目前实际上对其食品检测能力缺乏统一的监管,其检测水平参差不齐,甚至采用的检测标准也不一,导致食品抽查、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混乱”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目前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并不规范,某些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乱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反而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不必要的恐慌。去年多个饮料企业“砷超标”事件正是食品检测机构缺乏统一监管、统一标准和不规范执法产生的结果。另外,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额外“创收”,仍然假借“委托检验”等多种名目收取检验费用,一些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胜其扰,并直接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
二、关于完善食品监管体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程序的建议
1、建议下大决心,逐步建立起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消除现有食品安全多头监管体制下的顽疾。建议学习和参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集中于一个综合管理机构,依托现有的卫生监管部门或者新设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合现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人员编制,总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这样不仅可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而且可以避免因部门间协调而产生利益冲突、成本升高而效率降低的弊端。
2、建议尽快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要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订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订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的局面。
3、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建议制订各个执法部门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卫生部门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订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卫生部门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另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关于在学校教育中加强书写训练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中国在世界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博大精深的汉文化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重视和关注。作为“中华文化核心的核心”,世界独一无二的汉文字,正受到其他国家的重视和关注。
但在我国,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来临和电脑的普及运用,全民写字水平日益下降是不争的事实。特别在学校教育中,由于普遍不重视,学生汉字书写越来越丑,有的甚至根本不会写汉字。若不及时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学生的书写训练,不仅会造成国人书写不美观,还有可能造成汉字书写这一传统文化的断代、丢失。
为此建议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学生的书写训练。
一、建议把汉字书写列为学校必修课。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中小学校、高等院校都不重视学生的书写训练,只有部分学校在美术课中开设了书法课。建议在学校教育中开设专门的书写训练必修课,并严格规定训练课时,通过较长时间的训练提高学生的写字水平。要对学生的书写水平进行考核,不上足规定课时,不达到一定水平不能毕业。
二、建议学生作业一律手写,不能用电脑。电脑的普遍使用确实给学校教育的教与学都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学生的书写能力严重退化。为此,建议学生的作业一律用手写,不能用电脑,学校强制执行。
三、建议将书写水平纳入教育质量考核体系。由于长期不重视,现在教师队伍的书写水平也普遍下降,例如板书写得好的教师就不多。加强书写训练要从提高教师队伍的书写水平做起。建议教育部门将书写水平纳入教育质量考核体系,首先对教师实行考核,如果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上课。其次,其次,要对学校的书写教育总体状况进行考核,作为学校评级的依据之一。
关于重点做好农村、边远贫困地区
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实现优生优育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国以来,我国婴儿死亡率已由建国初的200‰下降到2000年的32.2‰以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当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仍然十分迫切。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占了这些出生缺陷人口的绝对多数。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庞大的残疾人口给农村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延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出生缺陷引起的残疾治疗费用昂贵,仅先天性心脏病一项我国每年的治疗费就高达120亿元以上,这对本身收入不高、抗风险能力差的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家庭和医保系统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此,建议国家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投入;加强对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强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重视孕妇、婴幼儿等人群的食品、药品安全,做好出生缺陷的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实现优生优育。
1、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计划生育投入不足,检测、医疗设施缺乏,计生队伍不强等是造成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出生缺陷高发的主要原因。建议国家拨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卫生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医疗体系建设,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整个农村基层医疗体系建设中,培养农村需要的计划生育人才,充实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队伍,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出生人口质量。
2、加强对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杜绝近亲结婚。近亲结婚是造成遗传性出生先天缺陷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青年通婚圈的直径不超过25公里,其中不出县的占85%,不出乡的占57%,不出村的占30%。这种通婚圈缩小的现象,对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具有不良的影响。针对农村地区的这种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杜绝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
3、强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孕前、孕后和产后“三级干预”。 孕前检测是实现优生优育的第一步,建议国家对孕前检测实行免费。加强孕前对夫妇的宣传教育;加强孕前和产前检查,查找相关的高危因素,进行孕前积极干预,发现宫内感染或胎儿畸形及时进行治疗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畸形、残疾人口的出生,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已经出生的缺陷儿进行必要的治疗,以减轻致残的程度。
4、重视孕妇、婴幼儿等人群的食品、药品安全。据调查,孕期食用不安全食品、使用药物不当也是造成出生缺陷的一大因素。为此建议制订对孕妇、婴幼儿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门法律和国家标准,加大力度打击不法厂家;加强对生产孕妇、婴幼儿产品的厂家的监管,确保原料从采购、产品生产、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处于监管状态;建立相关的孕妇、婴幼儿食品药品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