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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县法院:全“绿”以赴 守护生态 发布时间:2022-05-11 17:42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周琳 4月22日,既是“世界地球日”,还是“世界法律日”。连日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集中审理宣判了数起环境资源案件,并开展一系列生态保护专题法治宣传活动,用法律的方式,守护永春的生态之美。 守一片苍翠林海——成功调解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日前,永春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巡回法庭受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被告私自将与原告合伙承包的林地转让给第三人,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 疫情期间,永春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不停摆”,承办法官利用线上办案平台,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交流。最终,促使当事各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4月21日上午,随着疫情逐渐消散,各方当事人到生态司法保护巡回法庭签订调解协议,当场交付补偿款,案件就此案结事了。 森林是“地球之肺”,对保障人类生存、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永春法院始终坚持用司法力量守护莽莽林海,三年来,全院审结各类涉林刑事案件21件27人,民事案件7件,发出“补植复绿令”16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350余亩,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万元,从对“毁林挖山”的打击惩治到对绿水青山的修复培元,创新形成“补植复绿”、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令”等机制举措,走出了一条林业资源生态保护的“永春路径”,被福建省高院评为泉州市唯一“生态环境审判示范基地”。 留一隅稻香丰田——准予执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决定 4月22日,永春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集中审查6起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均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6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相应罚款等,但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土地资源保护职能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耕地是地球上最美的生命线,是地球对人类“珍贵的馈赠”。永春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有权机关依法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坚决用法律武器捍卫耕地安全,坚守生态保护法治底线。三年来,共审结涉土地行政诉讼案件82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9件;审查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38件,均准予强制执行,有效保护农用地370余亩、基本农田80余亩。 护一方醉美湿地——日常守护桃溪国家湿地公园 “我们可以在这里设置一个法治宣传栏,湿地保护法6月1日要施行了,正好可以向群众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4月21日下午,永春法院驻桃溪国家湿地公园法官工作室会同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到东关湿地公园开展联合巡护,参加巡护的法官提出建议。巡护过程中,法官们还就公园湖心岛“退耕还林还草”、沿岸植被保护等问题进行实地巡查,对该处湿地公园转化为吸引游客观光游玩的“金山银山”的规划提出意见。随后,双方召开座谈会,就近阶段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规划。 湿地是“地球之肾”,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碳库之一。2021年,永春法院以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再发力,成立了全省首个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司法保护巡回法庭暨法官工作室,与永春县政府创新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出台《关于共同推进永春桃溪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司法保护的工作意见》,深化与林业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定期召开联合座谈会,持续优化“两法”衔接,不断提升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精准度、有效性;在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点联合多部门合作开展法治宣传、增殖放流活动,印发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司法宣传手册,形成湿地保护多元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保护地球,需要所有人的努力。下一步,永春法院将继续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的整体系统观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健全完善生态审判制度机制,强化与永春县政府等的沟通协作,创新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全域全要素一体化保护新格局,为“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