煦滨说法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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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4 08:09

煦滨说法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2-12-02 09:00

发布于:山东省

近年来,保障女性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妇女权利保护一度成为热点话题。笔者汇总了近年来我国法律及政策法规对妇女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行。

一、《民法典》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禁止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性骚扰频发。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了单位的制止及防止义务。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经济类纠纷中,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的情形,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前不久,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引发热议,《民法典》对此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特殊保护

为保护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权益,《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修订草案: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修订草案明确:

1、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三、《反家庭暴力法》

近年来,家暴案件频发,甚至出现了多起恶劣的刑事案件。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需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妇女在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法条指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特别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承包权利。

法条指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提醒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保障妇女平等权益的相关条文,如果大家遇到了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形,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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