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特点决定少年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订单独的少年法并设置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来处理少年案件。通常,国际社会有“少年法”“少年法院”之说,而不像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说。
少年法及设置少年法院的依据
联合国成立后,历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少年的特殊保护都作为专题进行了研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国际上关于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文件对于世界各国预防和控制少年犯罪,建立、健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及保护被剥夺权利少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指出: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这个准则还对担任少年法庭法官的资格、对少年犯罪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成为世界各国制订少年法及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的国际法律依据。
国际少年与家庭法院法官协会第14次大会又进一步对保护少年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少年法官的素质要求、对少年犯罪案件审理原则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外的少年法
1894年,美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此后,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纷纷制订各自的少年法。例如德国的《新少年审判法》,英国的《儿童法》、法国的《关于犯罪少年的命令》等。日本除47个都、道、府、县都制订青少年保护条例外,在全国还制订专门的《少年法》和《少年审判规则》。
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有的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也有的分别制订实体法、程序法,但共同特征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是独立于普通刑事立法之外的。
国外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
国外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的共同特征是少年司法案件由单独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来审理,要么设置具有特别性质的少年法院审理少年案件,要么有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审理少年案件。
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依据该组织法共有2700个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美国各州审理少年案件的机构设置一般有四种:一是设立独立的少年法院;二是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三是设立属于第一审法院的少年专门法庭,对外称少年法院。它有独立的院舍及工作人员;四是设立专人审理少年案件。
法国少年案件的管辖机关为少年法院和少年重罪法院,分别审理不满18周岁的少年轻罪案件及不满18周岁的少年重罪案件,同时,法院还有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审理少年案件。日本设置家庭裁判所,它是下级法院的一种,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一审法院,主要调解家事纠纷和审判家庭案件与少年保护案件。(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