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一条微信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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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9 01:13

女职工就业平等、禁忌劳动范围等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对此小编梳理了一份《女职工权益保护须知》望广大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知晓。

国家是如何规定女性就业平等权?

01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什么?

02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哪些?

03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权渠道及法律责任

04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女职工权益保护,一条微信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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