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下设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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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9 01:32

一、下设机构、二级单位

全局共设有19个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与项目核验科、行政审批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测绘与地理信息科、详细规划科、建设工程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人事教育科、安全生产科、执法督察局;以及机关党委;2个直属的派出机构:集宁区分局、察哈尔园区分局。

全局下设6个二级单位: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调查与生态修复中心、乌兰察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兰察布市规划技术与测量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中心、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档案馆。

二、机构职能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职责:市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贵,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拟订地方性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环境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并负责上述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已批准的各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协调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工作。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负责对各旗县市区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治理、污染治理修复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科室职能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机关文电、信息、会务、值班、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协调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承担机关事务保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网络、计算机系统运营管理。

联系电话:0474-8306088 ;0474-8306090

(二)行政审批科。承担全局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受理并办理全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组织制定全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承担制定全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审批制度。承担全局审批服务窗口运行和日常管理。承担“权力清单”上标准化事项的集中审批工作。承担全局行政许可证件发放和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

联系电话:0474-8306381;0474- 8306280

(三)政策法规与项目核验科。。负责起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行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承担依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市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联系电话:0474-8301904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055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集宁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060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城市低效用地整理整治工作。指导监督各旗县市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联系电话:0474-8306252

(七)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指导、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空间控制线。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全市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重要专项规划。负责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查、公布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七)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联系电话:0474-8306071

(八)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配合落实全市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补划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河湖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872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和落实市级相关配套规范和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落实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落实并指导旗县(市、区)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268;0474- 8306287 

(十)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科。负责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263;0474- 8306264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治理、污染治理修复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旗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联系电话:0474-8306056;0474-8306290

(十二)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283

(十三)详细规划科。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的组织编制、计划拟定、修订与实施评价。参与拟订土地储备、供应等专项计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用地)。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研究工作。负责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拟出让地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联系电话:0474-8306561

(十四)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交通、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施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筑造型设计及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工程)。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建筑亮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管理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市政设施、道桥、涵洞及临时市政工程等)的规划审查。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的验线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成果运用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3314

(十五)村镇规划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镇、乡、村规划工作的方针和发展政策。组织研究镇、村新兴规划理念实施工作,拟订关于镇、乡、村规划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负责拟订镇、乡、村规划编制相关规章制度草案和技术规范。负责指导旗县市区贯彻执行自治区、市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对镇、乡、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发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镇、乡、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各旗县市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的规划审查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3341

(十六)安全生产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贯彻落实厅、市安委会交办的各项事务。拟定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及文件。承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监测、调查评价、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安排部署汛期防汛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140

(十七)执法督察局。组织查处市域内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本领域内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根据授权对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执法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维稳和舆情防控工作,具体负责12345热线、市长信箱、国务院“互联网十督查”等各类平台及各级信访部门移交线索的接受、调查核实、处置答复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等各类重大专项行动。指导开展卫片监测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079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账面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24985

(十九)人事教育科。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组织工作,负责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本系统、派出机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考评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23819;0474- 8306053

机关党委。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272;0474- 8328201

二级单位职责:

(一)乌兰察布市规划技术与测量服务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服务和基础资料的收集、调查和整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施技术规划和实施政策分解工作。负责全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划工作。承担我市涉及各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筑平面布局方案、市容景观的市政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等规划项目的初审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市区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审定工作。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负责全市导航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站)综合服务网的建设和维护、更新,保证CORS站正常运行工作。负责全市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各等级控制点的保养和维护、测绘标志的保护、基础测绘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坐标参数等涉密成果的保管。承担自然资源卫星涉及我市地面基站建立、维护、运行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地形图涉密部分监控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市测绘保障服务,全市基础测绘、地形图更新、补测、修测工作;保存、管理我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涉密地形图保管工作。承担为政府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等相应测绘服务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图形依据。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23871

(二)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与生态修复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协助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协助市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国土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规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防治理、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旗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防治、预警、巡查、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年底防治预案。负责市本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治理方案和自然资源厅、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的评审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评估修改、规划实施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基准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和更新、城乡土地分等定级与公示价格体系评估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基础测绘及地图审核任务和相关技术性的指导工作。承担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汇总、新增耕地复核确认技术支撑、耕地质量分类、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用途监测、转用及管控规则评价的技术工作,开展跨旗县线型工程及市政府重大项目的用地预审和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承担和开展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地价评估、基础测绘及相关业务技术的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数据查询及共享服务。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811421

(三)乌兰察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指导全市的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矿产资源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为全市不动产登记提供业务、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全市林权登记发证、林权抵押登记、林权档案管理、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协助相关科室调处跨旗县和重大不动产权属纠纷。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6067

(四)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宣传贯彻土地储备、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土地储备、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上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及全市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实施统一收购、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并做好对入库土地的临时管护和利用。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工程完成后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及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其他融资形式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土地收储。承担补充耕地储备库;参与编制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及审查等技术工作。承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参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等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的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实施工作;承担项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9961

(五)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档案馆,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汇交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承担接收和征集市中心城区建设规划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作中形成的应当长期保存的重要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承担局机关业务档案、文书、财务等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平台规划及数据服务与应用、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实景三维等基础测绘实施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对接收进馆的各种档案资料进行系统分类,编目和编制必要的检查工具。开展组织实施行业培训,承担对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馆档案资料对外提供利用,开展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安全保护,对破损的档案图纸进行修补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74-8308870

(六)市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然资源督查保障、宣传贯彻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的主线;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情况开展督察;承担市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随机督察的辅助工作,提出督察规划、年度计划、督察方案等建议;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督察报告、督察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督察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整改方案、警示约谈等工作建议,为落实督察整改任务提供业务保障;承担市自然资源督察整改效果的评估,提出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督察制度建设的建议;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市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卫片监测成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474-8308842



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杜尔伯特西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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