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水资源有关的法律又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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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02:03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水资源有关的法律又有哪些呢?

2019-03-22 17:10

2019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七届“世界水日”

3月22—28日是第三十二届“中国水周”

联合国确定2019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Leaving no one behind”(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我国纪念2019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

说到水资源保护,

小伙伴们是否知道,

水资源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为全面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与我们绍兴有关的,有《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

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呢?

根据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

二级保护区内

◆◆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

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

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呢?

根据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

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除此之外

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

还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呢?

根据《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泥浆、渣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除前款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在水域内洗砂、种植农作物,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等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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