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责任人。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在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设置景点景区公园等,其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安全责任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文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