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径流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指导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