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成果的批复》
2020-12-23 15:22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根据相关要求,近日我市完成了漳州市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划界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已向社会公告。现就划界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划界背景
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确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权属单位,有助于建立健全河湖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划约束机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配置和优化利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水利管理科技创新水平;为水利管理单位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提供有力基础。
漳州市峰头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利工程。水库承担了云霄、古雷石化园区、漳州核电、东山部分地区的灌溉、供水和用电需求,在当地的防汛抗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保障水库灌溉、防洪、供水和生态调节等综合功能效益的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市峰头水库运行中心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划界成果经市水利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划界依据
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范围划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等技术标准确定。
三、划界主要内容
(一)划界范围
本次划界峰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峰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等。
2.峰头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包括:大坝保护范围、库区保护范围。
本次实施阶段完成的划界工作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划界成果
1.峰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1)大坝管理范围
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20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360m与尾水桥连接,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线相连接。大坝上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与库区土地征地线交叉的,按外包线衔接。
(2)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
大坝枢纽其他建筑物(包括供水输水建筑物、灌溉引水建筑物、左电站生产区、右电站及技改电站周边生产区等各类建筑物)与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合并划定。
(3)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区、生产生活区等辅助建筑物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土地征用线以内的范围按原设计规划确定的占地征用面积划定。
(4)库区管理范围
以库区征地移民线即水库正常蓄水位74m高程以下作为库区管理范围。
2.峰头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1)大坝保护范围
在大坝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游300m、下游500m,两侧200m。
(2)库区保护范围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
(三)有关要求
库区开发利用行为不得逾越管理范围线,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解读机构:漳州市水利局、市峰头水库运行中心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郑建忠:0596-8792966
李书华:0596-2028272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成果的批复(漳政综〔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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