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你我身边真实的案例


2000年,高华与彭艳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育有一女。因性格原因,高华和彭艳经常吵闹,感情不好。考虑到女儿年纪太小,彭艳没有向高华提出离婚。2023年,在女儿参加工作后,彭艳鼓起勇气,从家中搬离,向邛崃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高华:“彭艳,你居然敢到法院去告我,非要和我离婚?我告诉你,我不同意。你信不信,我就要来弄死你!”
彭艳:“高华,我们这么过了20多年,我早就累了,现在女儿大了,我也想过我自己的生活了。”
气急败坏的高华来到彭艳母亲家砸门,要求见彭艳。因高华情绪激动,彭艳母亲不敢开门。民警和物业保安到达现场后,高华才离去。之后的几天,高华频繁拨打彭艳电话,要求彭艳撤回离婚起诉书,并对彭艳进行人身威胁。于是,彭艳来到邛崃市人民法院求助。
法官:“你们的情况我都了解了,现在首先需要保护你的人身安全。我建议你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彭艳:“法官,我申请这个保护令,影响我的离婚诉讼吗?”
法官:“不影响的,这只是现阶段对你个人的保护,之后的诉讼,还是会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进行判决。”
邛崃法院在对彭艳递交的报警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彭艳现在的情况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并作出裁定:禁止高华跟踪、骚扰、威胁彭艳及其近亲属。
之后,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高华与彭艳解除婚姻关系。(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部法律,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应对家暴的利器,力图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一道“隔离墙”,以法律武器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本案中,彭燕与高华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彭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依法向高华送达庭前文书后,高华对彭燕进行电话恐吓,扬言要伤害彭燕,彭燕对高华的行为感到惶恐不安。法院在彭燕的申请下,为其发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②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禁止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隐私,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地等;③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准备哪些材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原标题:《巾帼普法乡村行|什么是 “人身安全保护令”》